可抵扣的綠證范圍問題
《通知》明確提出綠證核發范圍,包括風電、太陽能發電、常規水電、生物質發電等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其中,存量常規水電不核發可交易綠證,2023年以后新投產的市場化常規水電可核發可交易綠證。由于市場中存在多種綠證,在推動綠證與碳市場銜接的工作中,有必要明確可以抵扣的綠證范圍。
綜上,推動綠證在碳市場中予以抵扣,本質是將相關市場主體付出的減排成本在碳市場中進行傳導。對于可交易綠證而言,無論產生綠證的電源類型是什么,市場主體均付出了額外的環境成本,因此應允許該類型綠證的成本予以傳導;對于無償核發的綠證而言,市場主體并未付出減排成本,因此也不滿足抵扣的基本條件。
相關建議
一是完善碳市場核算規則,加強綠證抵扣的相關標準制度體系建設。推動納入用電行業的碳市場完善配額分配及排放核算規則,基于“誰排放、誰付費”原則,將綠證作為綠色電力環境外部性的憑證,以綠證抵扣方式與碳市場進行銜接。加強與綠證抵扣相關的標準制度體系建設,優化碳排放因子測算方法、明確綠證抵扣范圍與抵扣方法,做好與碳排放“雙控”政策轉型的銜接。
二是推動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權重落實到電力用戶,以綠證作為唯一履約憑證并明確其使用范圍。進一步推動各地區將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權重指標落實到電力用戶等主體,以綠證作為履約的唯一憑證。統籌考慮政策工具與政策目標的匹配性、政策執行成本等要素,可酌情考慮允許同一綠證作為完成消納責任權重和抵扣碳排放量的憑證,滿足市場主體就其綠色用電的環境權益進行多方主張的相關需求,并做好綠證溯源、流通、確權等環節的技術支撐。
三是擴大新能源市場化交易規模,不斷完善綠證
價格的獨立形成機制。繼續推動新能源參與電力市場交易,提高綠電綠證交易積極性,通過在綠電交易中剝離綠證
價格、單獨開展綠證交易等方式,適度結合碳市場建設情況,不斷完善綠證價格形成機制,逐步建立起獨立的綠證定價機制。條件成熟時,允許綠證多次交易。
本文刊載于《中國電力企業管理》2023年08期,作者單位:南方電網能源發展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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