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證與碳市場銜接模式
這種模式,以電力用戶購買的綠證作為依據,通過綠證對應的電量折算進行碳排放量抵扣。可用于抵扣的綠證包括參與綠電交易獲得的綠證(證電合一模式)、也包括直接參與綠證交易單獨購買的綠證(證電分離模式)。
綠證與碳市場銜接的內在機理:先將綠證作為綠色電力環境外部性價值的唯一憑證,再將這部分價值通過解決碳排放外部性的經濟手段(即碳市場)予以兌現。綠證抵扣碳排放制度,一方面能夠激勵市場主體購買綠證,為綠色電力的環境外部性付費,從而為綠色電力的可持續發展提供資金支持;另一方面,這部分
碳減排成本又將在碳市場中進一步傳導至其他控排主體,即真正為環境付費的是那些沒有購買綠色電力或者高排放的主體,從而實現“誰排放、誰付費”的目的。
綠證銜接的模式在業內引發過一些質疑,其中最主要的是綠證的額外性問題。部分學者研究指出,由于市場中的綠證供應量遠大于碳市場中的綠證需求,存量綠證的存在將會稀釋新增綠證的消費需求,綠證抵扣模式無法實際促進可再生能源替代高碳機組進行增量發電,不存在碳減排方面的額外性。同時,綠證已經能為
新能源機組提供必要補償,也不存在經濟上的額外性。這兩點與碳抵消機制的出發點存在相悖之處。
對于上述問題,其本質在于綠證與碳市場銜接的理論基礎與
CCER等碳減排信用產品的碳抵消機制是否相同。從抵扣機理看,前者是在電力間接碳排放的核算規則上進行優化,即統一的排放因子不盡合理,綠色電力的排放因子應該為零;而后者是一種補充激勵機制,抵扣范圍不區分直接排放或間接排放。因此,綠證抵扣與碳抵消機制本質存在不同,額外性不應成為綠證抵扣的必要條件。此外,若一定要考慮額外性問題,對于減排額外性,可通過限制用于抵扣的綠證范圍來實現,例如《通知》中已明確通過兩年內的綠證開展綠色電力消費認證;對于經濟額外性,綠證抵扣模式只改變了為環境付費的主體,現階段并不改變其經濟額外性。因此,推動綠證與碳市場銜接能夠有效發揮綠色電力消費與碳市場在推動能源低碳轉型中的協同作用。
未來需要關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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