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污降碳協同推進的國際經驗
減污降碳的協同理論來自于國際綠色低碳發展的豐富實踐。1995年、2001年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第二次和第三次評估報告首次提出“次生效益”(Secondary Benefits)和“協同效應”(Co-benefits)的概念。諸多國別和
案例研究結果表明,在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同時能有效減少其他環境污染物排放并保護生物多樣性,特別是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往往與二氧化碳的排放同根同源,政策的實施將獲得雙重效益并降低全社會總減排成本?!稓W洲清潔空氣計劃(CAFE)》、美國《綜合環境戰略(IES)》都曾推動過此類協同行動,阿根廷、巴西、墨西哥、菲律賓、日本、韓國都開展了相關政策實踐。自2005年《京都議定書》生效以來,在歐盟、北美、韓國、新西蘭、英國等地實施的
碳市場機制,就是參考美國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的二氧化硫
排污權交易。2009年,美國環境署(EPA)依據美國馬薩諸塞州訴案判例把二氧化碳列為“對公眾有威脅”的污染物,并將其納入《清潔空氣法》的適用范圍,開展針對電力、汽車等行業
碳排放的政策管控。
發展階段的差異使得發展中國家更應注重減污降碳的協同。英國、歐盟等工業化國家二氧化碳達峰都在上個世紀70年代,當時并沒有專門針對碳排放控制的相關政策,環境污染物治理及同時期的煤炭轉向油氣的能源消費結構調整起到了關鍵作用。不同于工業化國家在上個世紀60年代以來先經歷區域常規污染物治理,再從90年代后進入到全球氣候治理的進程,廣大發展中國家這兩個治理過程往往是并行的,碳污共治的時間往往長達數十年。大部分發達國家在全球氣候變化進入政治議程時基本都已經完成了工業化、城鎮化的過程,而發展中國家往往仍處在現代化發展的關鍵初期階段,所呈現出的排放結構特征也因全球分工不同而與歐美發達國家迥異。因此,我國現階段精準推動減污降碳協同增效,實現多目標統籌與政策資源共享,既是基本國情下的必然選擇,也是長期戰略下的優化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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