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長三角、珠三角、環渤海和長江等沿海沿江港口規模較大地區,船舶排放是大氣污染的主要來源之一。有監測數據顯示,船舶靠港大氣污染物排放占整個港口排放的60%-80%,對港口周邊環境影響較大。
船舶靠港使用岸電是減少靠泊期間大氣污染物和二氧化
碳排放的最有效措施。交通運輸部發布的《港口和船舶岸電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具備受電設施的船舶(液貨船除外),在沿海港口具備岸電供應能力的泊位靠泊超過3小時,在內河港口具備岸電供應能力的泊位靠泊超過2小時,且未使用有效替代措施的,應當使用岸電。船舶靠港使用岸電的用電量不計入港口能耗統計范圍。
但亞洲清潔空氣中心等機構的調研發現,目前港口貨船岸電使用率較低等問題較為突出,減污降碳協同目標和措施仍然缺位。
亞洲清潔空氣中心今天(4月7日)發布《2020藍港先鋒:中國典型港口空氣和氣候協同力評價》報告(下稱“報告”)。報告稱,盡管岸電建設目標完成度較好,但岸電使用率低的問題依然突出。
“我們獲得數據的5個港口2020年貨船岸電使用率范圍在3.8%~54.7%,平均值17%,不足兩成,與交通部提出的‘推動岸電常態化’目標差距較大。”亞洲清潔空氣中心交通項目主管夏冬飛說。
調研還發現,由于缺乏政策引領,當前港口在柴油機治理上沒有統籌考量對空氣和氣候的影響。港口在港內運輸車輛、港口機械、港作船舶等柴油機管理上,能源替代比例較低,港內運輸車輛能源替代以LNG為主,而LNG在氮氧化物和溫室氣體減排方面尚存爭議。
報告也對國內岸電推廣措施進行了梳理。“岸電使用率相對較好的九江港,通過岸電指導電價、免費使用岸電等激勵措施,加強對船舶不使用岸電的監管和處罰,取得了良好效果,”夏冬飛說。
報告采用政府信息公開、港口公司披露等公開渠道的信息,對11個典型沿海港和4個典型內河港在“十三五”和“十四五”轉換時期空氣、氣候方面的行動進行了獨立第三方評價。報告顯示,15個港口中,有14個港口于2020年底達到了《港口岸電布局方案》提出的50%專業化泊位岸電覆蓋率的目標。港作船舶岸電使用率超額完成,其中12個港口的使用率達100%。
在今天召開的“2022中國港口和船舶空氣氣候協同控制研討會”上,交通運輸部水運科學研究院首席研究員彭傳圣表示,國際領先港口要求符合條件的船舶靠港必須使用岸電。這類強制性措施極大地提升了岸電使用率,無論船公司還是港口統計的靠港船舶,在港口的岸電使用率均可超過80%。
《港口和船舶岸電管理辦法》規定,對于船舶靠泊同一港口連續3次及以上或者連續12個月內累計6次及以上未按規定使用岸電,或者船舶受電設施出現故障不及時維修導致6個月以上無法正常使用的,則按最高處罰額度進行處罰,最高處罰金額高達50萬元。
上述報告建議,在頂層政策引導之下,各地交通主管部門應出臺細化的岸電使用激勵措施,同時也需要相關部門加強對岸電使用的約束,以“獎懲結合”的方式推動岸電使用常態化。
夏冬飛表示,作為港口
綠色發展的實施主體,港口企業應抓住機遇,積極順應新發展形勢,編制協同減排規劃,以及大氣污染排放清單和溫室氣體排放清單。同時增加主動披露與環境保護、公共利益相關的信息,增強與公眾和社會組織之間的溝通,彰顯企業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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