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前段時間發布了《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明確要求建立企業環境行為信用評價制度,定期發布評價結果。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工作迎來了新的重要發展機遇。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n g.com
目前,各地探索實踐的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工作,均是由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主導實施的。例如,環保部門制定評價標準體系,環保部門評價企業環境信用等級,環保部門主導將評價結果與政府其他部門和銀行業金融機構共享等。對此,一些社會人士提出質疑甚至是指責,認為企業環境信用等級不應由環保部門裁判,應由第三方(即社會信用服務機構)實施評價,杜絕環保部門借助信息資源壟斷直接進入信用評級市場。對此,筆者不敢茍同。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_交^易=網 tan pa i fa ng . c om
筆者認為,將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工作交由第三方實施,現階段完全不具備條件,只能由環保部門實施。在將來時機成熟后,也許可以交由第三方實施。原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第一,在我國,現階段沒有充分掌握企業環境信息的第三方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 o m
開展任何信用評價,只能是誰掌握信息誰才可以評價,誰能客觀評價誰才有資格評價。組織對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的前提條件是,評價者掌握足以客觀衡量企業環境信用狀況的相關信息。目前,充分掌握企業環境信息的只有兩方,一是企業自身,二是政府環境監管部門。這兩者中,企業囿于自身的利益,是不會自曝家丑,主動向社會公開那些對自身發展不利的不良環境信息的,更不會把自身的信用等級評低。如果讓企業自評,必然出現結果失真的現象。而環保部門作為企業環境行為的監管者,在日常監管中掌握著企業大量的基礎環境信息以及環境守法或違法信息。從對企業環境信息的掌握情況看,由環保部門實施評價無疑具有優勢。現階段,無論是政府對企業環境行為的執法監管信息,還是企業自身的環境信息,其公開程度都遠遠不夠,社會上沒有充分掌握企業環境信息、能勝任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的第三方。因此,現階段開展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的實施主體,只能是環保部門。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om
第二,我國現階段信用服務市場尚未真正形成
目前,我國信用市場發育仍然比較滯后,法律資源的支撐與社會資源的供給都不充分,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公眾個人信用意識不強,對信用產品的市場需求不足。信用服務企業偏少,總體水平偏低,資質參差不齊,具有評價資質和較強權威的信用評級機構少之又少,政府采購招標幾乎沒有選擇余地。信用服務從業者獲得企業信用信息的渠道不暢通,信息收集、識別和處理能力不足。信用產品研發能力弱,信用產品質量不高,信用評價結果公正性的保證機制尚未建立。公眾對信用不甚了解,社會對信用服務市場認可度差。面對目前我國信用服務市場現狀,貿然將企業環境信用評價交由第三方實施,顯然存在巨大的政策風險,甚至可能造成信用服務市場混亂。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放*交-易^網 t an pa i fa 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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