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試行開展
碳排放影響評價的通知》編制說明
(征求意見稿)
一、編制背景
近年來,我國積極實施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戰略,國家層面發布了《國務院關于加快建立健全
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經濟體系的指導意見》《國務院關于印發2030年前碳達峰行動方案的通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做好碳達峰
碳中和工作的意見》等相關政策,在《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中提出:要加快推動
綠色低碳發展,深入推進碳達峰行動,大力推進低碳和適應氣候變化
試點工作,健全排放源統計調查、核算核查、監管制度,將溫室氣體管控納入環評管理。
生態環境部陸續發布了《關于開展重點行業建設項目碳排放環境影響評價試點的通知》《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污許可領域協同推進
碳減排工作方案》等相關政策,在《關于統籌和加強應對氣候變化與生態環境保護相關工作的指導意見》中提出,要打牢基礎支撐,推動制度體系統籌融合,其中包括推動評價管理統籌融合,通過規劃環評、項目環評推動區域、行業和企業落實煤炭消費削減替代、溫室氣體排放控制等政策要求,推動將氣候變化影響納入環境影響評價。
《北京市“十四五”時期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提出了碳排放2025年的主要目標為:碳排放穩中有降、碳中和邁出堅實步伐,2035年的遠景目標為:碳排放率先達峰后持續下降,碳中和實現明顯進展。為促進應對氣候變化與環境治理協同增效,推動污染源和碳排放管理統籌融合,實現固定污染源減污降碳的源頭管控,支持本市“十四五”時期碳排放穩中有降總目標,市生態環境局組織編制了《北京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試行開展碳排放影響評價的通知》。
二、編制思路
全面梳理國務院、生態環境部及本市有關碳排放的政策文件,重點研究污染物治理與碳減排協調管控的相關要求,調研本市碳排放管理要求和現狀,并對十余個省市碳排放納入環境影響評價的相關政策文件進行了梳理總結。在貫徹落實各級政策文件要求基礎上,充分吸收借鑒外省市先進經驗,采納各方反饋意見,結合本市碳排放管理要求,明確實施范圍、評價要求和工作要求。
三、編制原則
(一)全行業管控實現碳排放源頭管理
外省市開展碳排放納入環境影響評價試點聚焦于“兩高”等重點行業。北京已基本疏解此類重點管控行業,經濟發展階段明顯區別于其他省市,已進入后工業化時代,現代服務業成為經濟發展主要力量,“兩高”等重點行業碳排放影響不明顯,全行業碳排放管控是本市現階段碳排放管理的重心,因此,本次試行將涵蓋本市大部分行業項目,且較外省市僅將環境影響報告書類項目納入試點范圍不同,本市將環境影響報告表類項目也納入了試點。
(二)減污降碳同步分析促進協同管控
將碳排放評價內容融入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在工程分析環節同步做好碳排放分析,在污染控制措施提出時,結合碳排放情況統籌開展污染防治措施比選,實現減污降碳統籌協同。
(三)與現有標準協調融合實現標準統一
我市于2020年發布了7項關于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報告要求的地方標準(DB11/T 1781、DB11/T 1782、DB11/T 1783、DB11/T 1784、DB11/T 1785、DB11/T 1786、DB11/T 1787)。為利于統籌融合管理,環境影響評價中依據上述標準計算二氧化碳排放量,實現從源頭環評到末端碳排放配額管理全流程核算方法統一,融入本市碳排放管理“一盤棋”管理大局。
四、主要內容
(一)實施范圍
實施范圍為本市審批權限范圍內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及北京市實施細化規定要求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行業范圍為本市排放二氧化碳的產業,其中核與輻射類項目涉及碳排放較少,暫時不納入核算范圍;本市7項關于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報告要求的地方標準涵蓋所有行業類型,為評價提供方法基礎。
(二)評價要求
1.評價指標
對應本市7項關于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報告要求的地方標準,確定評價指標為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和排放強度,不涉及二氧化碳之外的其他溫室氣體。
2.核算方法
核算方法銜接北京市的7項關于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報告要求的地方標準;考慮到施工期為短時過程,二氧化碳排放不具有長期穩定性,因此,施工期碳排放不納入核算范圍。
3.評價方法
關于碳排放量,本市對各區設有碳排放總量目標,部分產業園區也設有碳排放總量目標,因此可以以上述兩類碳排放總量目標作為評價基準。
關于碳排放強度,本市對各區、產業園區、行業的碳排放強度設有考核目標,優先以此類指標作為碳排放強度評價基準。另外,可以以碳排放先進值作為基準進行對比分析,包括《關于發布行業碳排放強度先進值的通知》《關于發布本市第二批行業碳排放強度先進值的通知》《北京市第三批行業碳排放強度先進值》。
4.減污降碳環保措施分析
包括污染控制措施比選和碳減排措施分析兩方面。
一是將碳排放情況納入污染控制措施比選,在常規重點考察治理效果基礎上,增加對環保措施碳排放情況的考量。
二是從全生命周期角度考量碳減排措施,涵蓋源頭防控、過程控制、工程治理等。
其中,源頭防控措施有低碳能源利用、原輔材料優化和循環利用方案等;過程控制措施有綠色節能工藝、產品、設備和技術優化等;工程治理措施有
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等。
(三)工作要求
建設單位作為編制碳排放評價的責任主體,從履行減排義務、加強碳減排相關措施研究、發揮減污降碳主體責任方面提出要求。
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作為碳排放納入環境影響評價的管理部門,從加強領導、抓好落實,指導建設單位規范開展相關工作提出要求。
【版權聲明】本網為公益類網站,本網站刊載的所有內容,均已署名來源和作者,僅供訪問者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之用,如有侵權請權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將立即做刪除處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