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試行開展碳排放影響評價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各相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國務院關于印發2030年前碳達峰行動方案的通知》和《關于統籌和加強應對氣候變化與生態環境保護相關工作的指導意見》等文件要求,推進減污降碳協同增效,落實《北京市“十四五”時期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實施碳排放總量與強度“雙控”,切實控制碳排放,應對氣候變化,充分發揮環評制度源頭管控作用,我局研究決定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試行開展碳排放影響評價相關工作,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總體思路
以實現北京市碳達峰、
碳中和為總體目標,推動
綠色低碳可持續發展,助力產業、能源結構優化升級,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引入碳排放影響評價,在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增加碳排放相關內容。結合建設項目基本情況,開展碳排放量和排放強度核算,依據碳排放管控目標開展評價,進行減污降碳環保措施分析并提出
碳減排措施和建議,提出碳排放管理與監測計劃,推動減污降碳協同共治。
二、實施范圍
本市范圍內,按照國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及本市實施細化規定要求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核與輻射類建設項目、生態環境部審批權限內建設項目除外),建設單位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時應同步開展碳排放影響評價,相關內容納入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三、評價要求
(一)評價指標
包括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和排放強度。
(二)核算與分析
按照DB11/T1781、1782、1783、1784、1785、1786、1787的規定,結合建設項目所屬行業,分析建設項目碳排放核算邊界、排放源,確定排放因子及活動數據,核算碳排放量,進一步計算碳排放強度。施工期碳排放暫不納入核算范圍。
(三)評價內容
1.碳排放量評價
優先以區級行政區碳排放總量目標為評價基準,計算建設項目碳排放量對所在區碳排放總量的貢獻情況,分析對總量目標的影響。如建設項目所在產業園區有碳排放總量管控目標的,還應計算建設項目碳排放量對產業園區碳排放總量的貢獻和影響情況。
2.碳排放強度評價
優先以區級行政區、產業園區、行業的碳排放強度考核目標為基準進行對比分析;如無碳排放強度考核目標,以碳排放先進值作為基準進行對比分析;如無碳排放強度考核目標和先進值,可暫不予評價。
3.改擴建項目評價
分析凈新增碳排放量對碳排放總量目標的影響;納入碳排放配額管理的重點排放單位,還應分析建設項目碳排放量對配額度的影響情況;原則上,總體工程(現有工程+擬建工程)碳排放強度應優于現有工程。
(四)環境保護措施
1.污染控制措施
從技術可行性、經濟合理性、長期運行穩定性、達標排放可靠性、協同減碳效果、碳排放量等角度進行污染控制措施綜合比選,擬選擇的污染控制措施應滿足環境質量與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保障項目產生的環境影響可接受。
2.碳減排措施
結合項目特征以及區域碳減排目標,從源頭防控、過程控制、工程治理等方面說明建設項目擬采取的碳減排措施,開展技術經濟可行性論證。
四、工作要求
(一)建設單位要高度重視碳排放影響評價相關工作,切實履行減排義務,加強碳減排相關措施研究,發揮減污降碳主體責任作用。
(二)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加強領導、抓好落實,指導建設單位在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規范開展碳排放影響評價。
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2022年?月?日起受理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查時,應審查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碳排放相關內容;對于未進行碳排放影響評價的,應要求建設單位補充。
特此通知。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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