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危企業環責險全覆蓋,保險機構按標準對企業進行風險評估
此前,《關于提升危險廢物環境監管能力、利用處置能力和環境風險防范能力的指導意見》環固體(2019)92號文就指出,“依法將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和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納入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投保范圍。”新《固廢法》堅持污染擔責的原則,我國涉危企業投保環責險的范圍應當確定為所有涉危企業,做到全面覆蓋,不留死角。
同時,按照風險與保障相匹配的原則,保險機構應對企業進行涉危、涉水、涉氣等方面綜合生態環境風險評估,切實轉移污染風險、認真開展環責險事故預防工作,實現應保盡保、足額投保,有力提升企業風險防范能力。
開展綜合生態環境風險評估前,要在一定范圍內制定統一的涉廢企業生態環境風險評估的標準,以及風險等級所對應的保額標準,所有開展涉危企業環責險業務的保險機構均要按相關標準開展業務。不僅如此,還要制定統一的承保方案,并根據環責險特點,結合企業需求制定統一的環責險服務方案,包括服務內容、服務頻次和服務要求等,充分發揮保險服務的作用,彌補企業環保管控專業能力不足、監管部門監管力量不夠的現實困難。
為了提升工作效率,可由相關環保社會團體組織牽頭,支持行業優秀企業搭建全國性的涉危企業環責險服務管理
平臺,運用信息化手段對環責險進行管理。全國各保險機構和有關部門通過系統
平臺,開展環境風險評估、企業投保、定損理賠、隱患排查、服務考核及環責險信息收集、共享、分析、公示、督導等工作。遵循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有效的原則,將企業風險評估、投保理賠、隱患排查等情況如實錄入管理平臺,通過管理平臺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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