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化工園區和化工企業環境管理要求
附件2
化工園區和化工企業環境管理要求
一、化工園區環境管理要求
在《江蘇省化工園區(集中區)環境治理工程實施意見》(蘇政辦發〔2019〕15號)中35項要求基礎上,新增以下13項要求,共48項要求(其中5項為“一票否決項”)對化工園區實施環境績效評價:
(一)園區布局須符合國家和省各類規劃要求;園區須符合國家和省長江經濟帶發展負面清單管控要求;園區實際開發范圍須在規劃批復范圍以內;規劃環評滿5年的園區須及時開展跟蹤評價或重新編制規劃環評。
(二)園區須實行封閉化管理,對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中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學品和危險廢物等物料、人員進出實施全過程監管。
(三)園區須定期對環境風險進行排查評估,建立完善的環境風險防控體系,及時修編應急預案,有針對性地開展應急演練。
(四)園區須建設環境事故應急池等環境應急設施。園區須建立環境應急處置隊伍,配備充足的應急物資,及時更新園區雨污管網及應急閘壩分布圖,提升應急處置能力。
(五)園區須建設應急監測網絡和監控預警與應急指揮平臺,并與當地生態環境部門聯網,對園區環境風險實施全天候監控,及時預警、快速響應。
(六)園區須具備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管理平臺,制定相關管理制度,并定期調度企業LDAR實施情況,確保平臺發揮實效。
(七)園區須制定大氣污染物排放監測計劃,定期評估企業治理情況,對采取活性炭吸附、噴淋、光催化、吸收等單一治理措施的企業,加強抽查抽測。
(八)園區須配套建設專業的化工廢水處理廠,污水處理廠主要污染物COD、氨氮、總氮、總磷排放濃度不得高于《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一級A標準。
(九)園區須對區內及周邊水體定期開展監測,發現水質超標的,及時報告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并積極參與整治工作。
(十)園區須按照國家標準規范要求,建設危險廢物集中焚燒處置設施和危險廢物安全填埋場,并實行專業化運營管理。
(十一)園區應積極推進固體廢物源頭減量和循環利用,對于可利用的危險廢物,園區內利用率須達到50%以上。
(十二)園區須在邊界科學布點,開展土壤和地下水環境質量監測預警,發現環境質量明顯下降的,及時報告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并積極進行應急處置。
(十三)園區須加強對關閉搬遷化工企業拆除活動的監督,并督促企業按規范要求對廢棄危險化學品、殘留污染物開展清理、處置,依法對搬遷遺留場地開展污染調查、風險評估和風險管控。
二、化工企業環境管理要求
(一)在《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全省化工企業“四個一批”專項行動的通知》(蘇政辦發〔2017〕6號)中10項化工企業環保關停要求基礎上,新增以下6項要求:
1.不符合《江蘇省國家級生態保護紅線規劃》管控要求的。
2.不能按期完成低VOCs含量、低反應活性原輔材料和產品替代的。
3.長江干流沿岸兩側1公里范圍內污水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
4.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且情節嚴重的。
5.在規定期限內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且情節嚴重的。
6.環保信用評價連續兩年嚴重失信且情節惡劣的。
(二)不滿足以下5項要求的化工企業,經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實施關閉退出或轉遷:
7.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達到《化學工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DB32/3151-2016)以及《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1-2015)、《無機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3-2015)特別排放限值要求。廢氣治理設施應納入生產系統進行管理,科學合理配備運行狀況監控及記錄設施。
8.長江干流沿岸兩側1公里、主要入江支流上溯10公里及其沿岸兩側各1公里(不含太湖流域),26條主要入海河流斷面上溯10公里及其沿岸兩側各1公里范圍內的直排化工企業,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須執行相關行業特別排放限值。太湖流域直排化工企業廢水排放執行《太湖地區城鎮污水處理廠及重點行業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9.危廢貯存設施規劃、環評、安評、消防等手續須合法、完整;年產危廢100噸以上的應落實安全合法處置去向,且累計貯存不得超過500噸;產生危廢3噸以上的,需要及時申報,不得瞞報、漏報;具有易燃易爆等特性的危廢,應按規定,在穩定化預處理后存入危廢倉庫;危險廢物應及時清運處置,最大允許貯存時間不超過90天。
10.按照《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隱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要求,定期開展環境安全隱患排查與整改。及時完成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及應急預案修訂、備案工作。
11.較大及以上環境風險等級的化工企業完成“八查八改”專家現場核查工作,應急池、導流槽等環境應急防范設施符合規范要求,應急物資配齊配足,定期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演練;配備至少一名專職環境應急管理人員,每年組織至少一次環境應急管理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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