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2019年第二季度和第三季度(第一批)環評文件復核發現問題及處理意見的函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各相關單位和人員:
為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強化環評文件審批業務指導和事中事后監管,我部組織開展了2019年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一批)環評文件常態化復核工作,共涉及25個省(區、市)地方各級審批部門審批的335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現將復核發現的問題和處理意見函告如下:
經復核,15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存在環境要素或者環境風險預測與評價內容不全、降低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等級或者標準、遺漏環境保護目標、污染源源強核算內容不全、環境質量現狀數據來源不符合相關規定以及未按相關規定提出環境保護措施等質量問題。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生態環境部令第9號)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第九項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失信行為記分辦法(試行)》(生態環境部公告〔2019〕38號)第七條、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對上述環評文件相關的10家編制單位及19名編制人員予以通報批評和失信記分,失信記分情況記入其誠信檔案。相關單位和人員對處理意見有異議的,可在收到本函之日起60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函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上述環評文件相關審批部門應進一步提高審批工作質量,加強對環評文件編制的監督指導;相關生態環境部門應當針對復核發現的問題,加強后續監管,督促建設單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項目建設對生態環境產生重大影響。
具體問題及處理意見等情況詳見附件1、2。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20年3月26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生態環境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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