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洗綠”“漂綠”不僅會影響公眾對不實披露企業環保主張的信任度,還會引發對
綠色環保企業這一群體信譽的質疑,降低公眾對
綠色產品或服務的信任及購買意愿,甚至導致
碳排放配額分配出現偏差,政府環境監管失靈。
□ 要進一步完善環境信息披露標準以及環境信息披露法律法規和政策體系,建立和落實嚴格的懲處機制及責任追究制度。還可以借助金融科技優勢,使其成為識別和防范“洗綠”“漂綠”行為的有效手段。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 為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
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務的意見》明確,審理企業環境信息披露案件,要強化企業環境責任意識,依法披露環境信息,有效遏制資本市場“洗綠”“漂綠”不法行為。
“‘洗綠’‘漂綠’是指企業采取虛假、夸大或誤導等方式,披露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所盡義務或貢獻。”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法官張心全接受采訪時指出,有的企業向監管機構上報不真實的碳排放數據,以獲得更多
碳配額資源;有的企業選擇性披露對其有利的信息,蓄意隱瞞負面信息,回避不利于企業環境保護形象構建的信息披露;有的上市公司或金融產品為了獲得審批快、規模大、成本低的綠色融資,虛假編制報告,通過“洗綠”“漂綠”以獲得高分評級。
據統計,自2016年我國簽訂《巴黎協定》以來,全國各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結涉碳案件112萬件。近年來,部分重點排放單位、技術服務機構或其他主體破壞環境監測計算機信息系統,篡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的案件時有發生,擾亂環境保護監管秩序,嚴重影響溫室氣體排放與環境污染物協同治理成效。最高人民法院環資庭庭長劉竹梅表示,最高法堅持貫徹落實最嚴法治觀,要求準確把握刑事、民事、行政法律的立法精神,正確適用民法典綠色原則和綠色條款,嚴格貫徹落實以環境保護法為基礎,以生態保護、污染防治、資源利用以及能源開發等法律為主干,以行政法規規章為補充的法律體系規則,讓法治成為剛性約束和不可觸碰的高壓線。
張心全認為,“洗綠”“漂綠”這種與事實不符的信息披露,不僅會影響公眾對不實披露企業環保主張的信任度,還會引發對綠色環保企業這一群體信譽的質疑,甚至會降低公眾對綠色產品或服務的信任及購買意愿。“洗綠”“漂綠”行為有時還會對廣大投資者造成直接損害,例如在
綠色債券等綠色金融市場中,部分通過“洗綠”“漂綠”謀求短期利益的企業被曝光后,其在一、二級市場的聲譽將受到極大的負面影響,招致罰款、訴訟、被緊急拋售等后果,企業市值快速貶值,直接導致投資者損失。
“洗綠”“漂綠”行為還會導致不實碳排放數據成為碳排放監管的基礎,繼而導致碳排放配額分配時出現偏差,政府環境監管失靈,進而干擾“雙碳”目標的實現。張心全指出,如果企業通過“洗綠”“漂綠”行為騙取綠色補貼、綠色投資等,還可能會誤導政府、金融機構等將本應流入綠色企業的社會資源或資金,轉而流向了“棕色”企業,實質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最高法發布的一則典型
案例顯示,2016年11月前后至2017年2月,天津某
新能源科技公司下屬的大良供熱站站長韓某濤默許并授意該站員工對站內煙氣連續在線監測系統中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煙塵等大氣污染物的后臺參數進行篡改。上述行為造成大氣污染物的在線監控數據與實時上傳到國家環保部門的監控數據嚴重不符,致使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不能有效監控該企業煙氣污染物是否超標排放。2017年2月,天津市環境監控中心現場監測發現,該公司的二氧化硫排放嚴重超標。事發后,相關涉案人員被人民法院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為推進有效治理“洗綠”“漂綠”問題,張心全認為要進一步完善環境信息披露標準,以及環境信息披露法律法規和政策體系,建立和落實嚴格的懲處機制及責任追究制度。如果相關企業虛構、捏造、瞞報、漏報溫室氣體排放數據,虛構融資投向等信息,對他人造成損害,或導致投資者遭受損失的,要依法追究其賠償責任,乃至追究其刑事責任,讓其對“洗綠”“漂綠”行為付出沉重代價,確保“雙碳”政策有效實施,促進資金投向氣候友好型綠色低碳項目。此外,還可以借助金融科技,使其在降低綠色項目識別成本、有效管理綠色項目資金使用、分析信息披露數據等方面發揮優勢,使其成為識別和防范“洗綠”“漂綠”行為的有效手段。 (經濟日報記者 李萬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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