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部此前印發的《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以及《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準則》(以下簡稱《準則》),于2022年2月8日起正式施行。
《管理辦法》要求企業應當于每年3月15日前披露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環境信息。《準則》第十九條明確提出,納入
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配額管理的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應當具體披露年度碳實際排放量及上一年度實際排放量。
根據《管理辦法》,下列五類企業應當按照規定披露環境信息:重點排污單位、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上市公司及合并報表范圍內的各級子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的企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披露環境信息的企業。
21低碳快評:排放數據的準確、有效獲取是開展
碳市場交易的前提。全國
碳市場啟動后,出現個別企業數據造假行為,有必要通過信息披露加強社會公眾監督,消除數據問題及信息不對稱導致的市場失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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