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
試點碳市場的地方性法規或政府規章來看,各地僅就控排單位名單的社會公開作了要求,均未涉及控排單位
碳排放數據、政府配額分配情況、核查機構核查信息的公開。
現行部門規章《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第5章第34條以列舉的方式,僅把納入的溫室氣體種類、行業、控排單位名單,配額的分配方法、使用、儲存和注銷規則、清繳情況,核查機構名單、交易機構名單作為信息公開的范圍。未涉及控排單位碳排放數據、政府配額分配情況、核查機構核查信息。
正處于制定階段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條例》(送審稿)第5章第28條雖增加了“納入標準、控排單位的排放和配額清繳情況”,但排放數據、配額分配情況公開到何種程度、以何種形式公開仍不明確;另外,配額分配數據、核查報告信息等實現社會監督的保障性信息依然未納入公開范圍。這些重要的碳市場信息不公布,勢必會對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的有效性帶來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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