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環保法實施以來,各級環保部門按照《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的要求,及時確定了轄區內重點排污單位,組織推進了環境信息公開工作,保障了公眾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參與環境管理的權利,對排污單位自覺開展污染治理工作起到了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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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筆者在督查工作過程中發現,企事業單位在開展環境信息公開工作的過程中還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an g.com
一是公開渠道單一,公眾參與度不高,環境信息公開不到位。由于排污單位網站不普及、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平臺建設滯后等原因,公眾看不到環境信息的情況比較普遍。在新環保法宣傳、教育過程中,針對社會公眾的宣傳偏少且不夠全面,公眾對于企事業單位公開環境信息的范圍、方式等要求所知不多。由于未能有效、及時地獲取環境信息,導致公眾對排污單位的監督不深入、不及時。
二是大量使用專業術語,內容不接地氣。排污單位公開的環境信息,公眾看不懂的情況比較常見。例如,排放的污染物名稱多用分子式或化學品英文縮寫等,公眾對這些符號很陌生;排放標準只寫標準號,沒有標準名稱和排放限值,如直接寫GB 13271-2014、GB 8978-1996,沒有注明《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污水綜合排放標準》等。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an g.c om
三是環境信息內容不全面,實用性不強。對于公眾關心的排污單位可能存在的環境風險,所使用的原輔材料、產品及排放污染物的危害性、防范措施,以及監督性監測結果等信息,沒有強制要求公開,排污單位也很少主動公開,導致環境信息的實用性不強。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an g.c om
四是環境行為信用評價制度尚未建立,公開意愿不足。由于環境行為信用評價制度尚未建立,環境行為信用等級對于排污單位在信貸融資、生產經營等方面并沒有直接影響,激勵作用不明顯,重點排污單位公開環境信息的態度不積極,主動公開環境信息的非重點排污單位很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