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九成未公布“范圍三”
2023年6月,ISSB(國際可持續準則理事會)發布了兩則新規,分別是《關于可持續發展相關財務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IFRS S1)和《氣候相關披露》(IFRS S2),規定了企業需要在未來的ESG報告中披露“范圍三”排放。
每經品牌價值研究院觀察發現,央企控股上市公司碳排放總量的范圍統計主要是范圍一(企業直接控制的能源所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和范圍二(企業購買的能源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很少包括范圍三(指產業鏈、價值鏈上下游的碳排放)。
在100家抽樣企業中,只有8家企業統計和發布了范圍三的碳排放數據。如保險龍頭中國人保,提及了“范圍三”的員工差旅排放量,達到571.38噸。
申萬宏源也對“范圍三”的碳排放數據進行了統計,2023年達到17286.79噸,超過了范圍一和范圍二的總和。其他公布“范圍三”的抽樣企業包括中國移動、中國銀行、招商證券、寶鋼股份、招商蛇口、碧水源。
包婕認為,出現這一現象存在多個原因。“一是缺乏統一的統計方法,當前‘范圍三’相關的
方法學在統計邊界、統計方法等方面仍存在較大空缺,企業進行統計缺乏明確的
方法學和指引;二是數據搜集較為困難,尤其是對供應鏈上的碳排放數據難以進行搜集,且一些數據還可能涉及保密性問題,較難對外公開披露。”
她建議,首先從方法學上進行探索,監管層面能夠牽頭開展“范圍三”測算的相關研究,并為企業提供測算指引,從部分行業開展
試點測算工作,當然企業也可以自身開展相關研究探索工作;其次,企業可逐步建立自身的碳排放數據庫,加強對供應鏈碳排放數據的統計和管理,通過數字化相關手段輔助支持進行碳排放統計。
總體來看,央企控股上市公司的ESG報告披露數量和質量明顯領先于其他類型的企業,不過也存在不足之處。
包婕認為,較大的問題是部分ESG報告有“量”無“質”,看起來篇幅較大,但在披露內容上華而不實,缺乏對關鍵議題或關鍵信息的披露。還有一些企業在定量信息披露上存在口徑不明確、標準不統一、歷年數據差異較大等情況。
她給出了改進建議:“企業應該做好披露報告和標準的對標工作,在參照和遵循ESG相關標準時不僅是在議題上進行參考,還應該具體對標指標內容,對指標相關要求明確的定性和定量信息進行清晰披露。”
同時,她建議企業制定內部ESG信息管理機制,建立企業內部ESG指標體系,對相關信息進行完善的歸口管理,做到ESG信息數據有依據、可溯源、真實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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