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續推動銀行保險機構高質量開展信息披露工作
梳理現行披露要求和指標,研究建立統一的披露體系。從國內監管實踐看,與ESG有關的信息披露要求,特別是環境信息,分散在已出臺的各類規定和文件中。相關原則規定主要出現在規范性文件中,如原中國銀監會《關于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社會責任的意見》(2007年)、《節能減排授信工作指導意見》(2007年)、《綠色信貸指引》(2012年)、《關于規范銀行業服務企業走出去加強風險防控的指導意見》(2017年)和中國銀保監會《綠色金融指引》(2022年)。具體指標主要出現在相關執行文件中,例如,中國銀行(3.040, 0.02, 0.66%)業協會《中國銀行業金融機構企業社會責任指引》(2009年)、原中國銀監會《綠色信貸統計制度》(2013年)、《綠色信貸實施情況關鍵評價指標》(2014年)、中國銀保監會《關于綠色融資統計制度有關工作的通知》(2020年)等。下一步,要在現有信息披露基礎上,全面梳理相關規范性文件和指標,借鑒國際可持續發展標準理事會、氣候相關財務信息披露工作組等國際組織的標準和經驗,圍繞我國綠色發展和共同富裕目標,研究制定適用于銀行保險機構特點的ESG信息披露框架體系,促進銀行保險機構持續增強信息披露意識,不斷提升信息披露質量和時效。
明確信息披露原則,準確界定強制披露范圍。確定信息披露范圍,需要明確信息披露的原則。首先,銀行保險機構信息披露要充分反映本機構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開展的相關工作和成效,滿足最廣大人民群眾和利益相關方的需要。其次,信息披露成本要在銀行保險機構合理負擔和可承受的范圍內,信息披露內容過多可能造成金融機構數據搜集、測量計算等成本增加,因此,要準確界定銀行保險機構自身和支持不同類型項目需要披露的信息范圍和指標顆粒度,不能因盲目擴大范圍造成金融機構信息披露成本大幅攀升。最后,信息披露范圍還要滿足銀行保險機構堅守風險底線要求,為銀行保險機構開展情景分析和壓力測試,有效防范和化解在減排過程中轉型風險和物理風險提供支撐保障。
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結合,提高信息披露質量。銀行保險機構在信息披露過程中,既要重視公司戰略、政策制度、流程管理、風險偏好等定性指標披露,也要重視定量指標披露。就定量指標而言,在公司治理和可持續發展方面,加強溫室氣體排放、用水、用電、用紙及廢物回收利用、視頻
會議占比等定量信息披露;在環境和社會風險管理方面,加強高耗能、高排放資產余額及占比、環境風險預警等定量信息披露;在綠色金融業務方面,主動披露綠色信貸、低
碳信用卡、綠色理財、綠色投資等。
建立健全申訴回應機制,增強披露的公信力。銀行保險機構要加強環境和社會風險申訴回應機制建設,建立完備的申訴、調查、解決、問責機制,加強與利益相關方互動,有效提高信息披露質量和效率。要圍繞利益相關方在經濟、社會、環境等領域訴求,及時與利益相關方溝通、反饋,為維護利益相關方的合理權益提供救濟渠道,強化對利益相關方合法權益的保護。
加強各方工作協同,強化信息披露保障。政府相關部門應加強對企業ESG相關信息披露要求。以碳排放為例,可加強重點行業碳排放的統計與核算,運用大數據、云計算、物聯網等技術,建立碳排放信息共享
平臺。市場中介機構可構建碳排放測算系統、碳排放因子庫,降低碳核算壁壘及數據的獲取成本。行業協會可積極研究探索具有實操性的信息披露細則或手冊,對企業碳排放量核算邊界、不同類型項目融資碳排放核算標準等進行規范。銀行保險機構可建立歸集碳排放數據的管理系統,構建客戶碳排放數據統計、監測、分析和報告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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