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G生態系統的演化
15年前,當ESG及負責任投資(Responsible Investment)理念剛剛形成之時,其主要的推動者是聯合國及少數具有社會責任感的大型企業和金融機構,最初活動鮮為人知,影響相當有限。
2007年,聯合國下屬的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The 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IPCC)在其發表的一份報告中,用詳細的數據證明了氣候變暖與人類活動之間不可否認的關聯,引起了國際社會更廣泛群體對地球氣候變暖的關注。一些歐洲的機構投資者(瑞典的養老金基金)開始思考如何利用其手中掌握的資金來影響企業的行為,為延緩氣候變暖、推動環境可持續發展尋找更好的解決方案。這些投資者通過本地銀行聯系到世界銀行,再聯系到專門研究氣候變化的智庫機構,多方共同探討,最終在2009年催生了第一筆
綠色債券(由世界銀行發行)。
受此影響和激勵,越來越多的歐美機構投資者,尤其是諸如養老金基金、主權財富基金及家族辦公室等資產擁有者(Asset Owner)開始踐行負責任投資與影響力投資(Impact Investing),希望利用手中所掌握的資本來推動人類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它們在選擇外部基金經理(Asset Manager)來管理其資本時,要求后者必須關注ESG要素、踐行負責任投資原則,例如不允許基金經理投資高污染、高排放,或者使用童工、存在種族歧視或性別歧視的公司發行的股票或債券等。
起初,這些投資者純粹是出于社會責任感或出于對中長期的風險防控而提出類似的約束條件,因此在踐行ESG投資時主動放棄了一些盈利較好、但不符合ESG理念的項目,犧牲了一部分回報。這樣的做法雖然高尚,但在高度商業化的當今世界卻很難推廣和普及。之后,盡管越來越多的投資機構、金融中介及企業開始涉足ESG投資和實踐,但毋庸諱言,其中相當一部分只是選擇了與自己的商業目標相吻合的措施(如節能增效、改善公司治理等),或是摘取“好摘的葡萄”(如減少資源浪費),或是滿足監管部門的最低要求(如改善信息披露),甚至純粹是為了改善公關形象(如慈善捐款、社區活動等)。
然而,隨著有史以來首個具有普遍性和法律約束力的全球氣候變化協定《巴黎協定》于2015年12月在巴黎氣候大會(COP21)上通過,以及聯合國在同年推出了17項可持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 SDG),世界各國對綠色發展和可持續發展的重視達到了空前的水平。包括中國在內的各國政府及監管部門都在2015年前后出臺了進一步加強環保及促進可持續金融發展的規管措施,并開始使用稅收減免、貼息、認證補貼等正向激勵措施,鼓勵企業和金融機構更積極地參與可持續金融與ESG實踐。在2016年夏天舉行的G20杭州峰會上,主辦國中國更是首次把綠色金融議題引入議程,形成了《G20綠色金融綜合報告》,推動全球經濟向綠色低碳轉型。
圖/ESG投資的生態系統
政府規管(尤其是有關ESG實踐的強制性和半強制性措施)和正向激勵機制的增強,令更多的企業和金融機構自愿或被迫采取措施,以改善自身的ESG實踐或投身于ESG投資。這些實踐和需求催生了一批專門致力于ESG研究、評級、認證、咨詢、信息披露、數據整合等服務的第三方服務機構,形成了一個由政府機構、市場
平臺(如交易所)、資產委托機構(如主權財富基金、退休基金、家族辦公室等)、資產受托機構(如基金公司)、評級公司、認證機構、信息收集與數據整合機構、合規服務商、指數編制機構、金融中介(如投資銀行、商業銀行)、上市公司與非上市企業組成的完整的生態系統(圖1)。在這一生態系統里,ESG基金、ESG ETF、綠色債券、社會責任債券、可持續發展債券、綠色信貸、綠色保險、
碳金融、
碳交易等各類ESG相關的金融產品應運而生,給生態系統的各方參與者提供了豐富多樣、具備吸引力的投資機遇和商業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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