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
綠色金融發展條例(草案)》昨天提請市人大常委會
會議審議,《條例(草案)》要求從2022年起在深注冊的上市公司要強制披露環境信息。
綠色金融是指為支持環境改善、應對氣候變化和資源集約高效利用等活動所提供的金融服務。近年來,深圳綠色金融產品和服務呈現出穩健發展態勢。截至去年底,我市綠色信貸余額超1500億元。盡管發展前景廣闊,但由于綠色金融仍處于初期探索階段,迫切需要運用特區立法權,建立綠色金融法律體系。
《條例(草案)》提出了我市綠色金融標準體系的架構框架。要求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制定國家綠色金融標準配套制度或者補充性地方綠色金融標準,具體包括綠色融資主體標準、可持續發展評級標準、綠色金融機構評價標準和綠色產業統計標準等。
綠色金融行業有一個專有名詞——洗綠,是指為了騙取綠色資金而謊稱或者偽造綠色經濟活動的嚴重違規行為。要防止“洗綠”,就要強化環境信息披露。當前,我國僅上市公司中由生態環境部確定的重點排污單位以及
綠色債券的發行人需要強制披露環境信息,其他類型的金融機構和實體企業均沒有任何披露義務。《條例(草案)》提出,按照規模大小對金融機構和實體企業分步驟開展強制性環境信息披露。自2022年1月1日起,在特區內注冊的上市公司、
綠色債券發行人、已經享受綠色金融優惠政策的融資主體、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認定的重點排污單位要披露環境信息。從2023年1月1日起,總部或者分支機構在深資產規模500億元以上的銀行、資產管理規模100億元以上的機構投資者、資產管理規模100億元以上的公募基金管理人和50億元以上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披露環境信息。
《條例(草案)》還明確了政府服務和促進綠色金融發展的多項措施。比如,同等條件下為綠色企業開辟優先上市輔導便利通道,引導降低綠色股票、綠色債券的交易手續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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