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碳協同的核心:發布基于市場的電網排放因子
2024年,全國碳市場擴容指日可待,市場呼聲較高的第二批控排行業是水泥和電解鋁。與歐盟碳市場不同,我國正論證電力間接碳排放是否納入全國碳市場,相關方對其科學性看法不一。在此背景下,“綠電消費能否核減碳排放”便成為電解鋁等高耗能行業的關注焦點。無論是直接參與綠電交易還是購買綠證,用戶均為購買的綠色電力支付了環境溢價;假設綠色電力的環境屬性是指零排放而非減排量,那么在用戶電力間接碳排放核算中,都應將該部分電力的間接碳排放核減為零。
生態環境部分別于2024年3月15日、4月3日發布了鋁冶煉行業、水泥熟料生產企業溫室氣體MRV指南征求意見稿,規定自發自用非化石能源電量和通過市場化交易購入使用的非化石能源電力消費量的碳排放量均核減為零,且僅認可“證電合一”的綠證,這意味著消費非化石能源電力的電解鋁、水泥企業在碳市場中的低碳優勢正在擴大。
一旦綠電消費允許核減碳排放,新的矛盾便隨之而來:當前,我國發布的電網排放因子是基于位置的電網排放因子,不考慮可再生能源的環境屬性交易結果,僅根據區域發布平均電網排放因子。如果從電網采購綠電的碳排放被調整為零,意味著這部分可再生能源電力的環境屬性已經被使用,那么該部分電量應當從電網排放因子計算公式的分母中剔除,以避免環境屬性在消費側被“雙重計算”,即發布基于市場的電網排放因子,這也是構建電碳協同機制的關鍵環節和解決外向型企業燃眉之急的必經之路。當然,要計算基于市場的電網排放因子還需要處理諸多細節問題,如綠證時效性與電網排放因子更新頻率匹配、基于綠證的轉移量還是簽發量計算等。
值得關注的是,近日生態環境部、國家統計局聯合發布了2021年電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分為三種口徑,包括全國、區域和省級電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全國電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不包括市場化交易的非化石能源電量),以及全國化石能源電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供核算電力消費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時參考使用。其中全國電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不包括市場化交易的非化石能源電量)即是基于市場的電網排放因子,表明主管部門正在著力解決環境屬性在消費側的“雙重計算”問題,市場也期待2022年、2023年電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能夠早日發布。
綜上,CCER與綠證兩套工具共存已成為現實,電碳協同箭在弦上,需要著力破解兩套工具協調不暢問題,推進完善與碳市場、電力市場的銜接機制,加強
碳配額、碳信用,與電力市場的有效聯動,加快實現碳電價格傳導資源優化配置作用,引導高效低碳機組市場優先出清,鼓勵企業強化減排技術應用,為推動能源電力綠色低碳轉型發展掃清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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