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ER重啟監管有了“基本法”支撐
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是通過市場機制控制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推動實現碳達峰
碳中和目標的重要制度創新。
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環境社會學室主任陽平堅日前接受中新社國是直通車采訪時表示,《辦法》印發后,意味著廣受輿論關注和各界期待的CCER重啟監管有了“基本法”支撐。從事CCER交易的相關主體,包括項目業主、項目開發咨詢機構、審定核查機構、注冊登記機構、交易機構,以及有意購買“核證自愿減排量”的用于配額清繳或履行社會責任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都需要依據《辦法》的規定開展自愿減排交易活動。
陽平堅說,《辦法》共8章51條,7890余字,最核心的內容是圍繞自愿減排交易的各關鍵環節和參與主體,規定了項目業主、審定與核查機構、注冊登記機構、交易機構等各方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同時明確了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管理責任,并就相關違法違規行為作了具體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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