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ER,即中國核證自愿減排量,主要指對我國境內可再生能源、林業
碳匯、甲烷利用等項目的溫室氣體減排效果進行量化核證,并在國家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注冊登記系統中登記的溫室氣體減排量,是由重點控制排放單位以外的主體自愿、主動創造的二氧化
碳減排量。
今年以來,關于CCER即將重啟的信號頻繁釋放。3月,生態環境部向全社會公開征集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
方法學建議;5月,生態環境部官員在中關村
論壇林草碳匯創新國際
論壇上提出“爭取今年內重啟CCER”;6月,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注冊登記系統和
交易系統建設項目在
北京實現初步驗收;7月,生態環境部就《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公開征求意見……
前期,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示的2871個CCER審定項目中,風電、光伏發電、甲烷利用、水電、垃圾焚燒和生物質發電等項目數量排名靠前,其中風電和光伏發電兩類項目數占比超過60%。CCER項目業主通過光伏、風電、生物質能供熱等項目開發CCER,并在CCER市場出售減排量獲取收益,再憑借該資金促進自身產業發展和技術升級,可實現可再生能源行業長期良性發展。
2012年6月,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標志著我國CCER開始起步。2013年10月,中國自愿減排交易信息
平臺上線,我國CCER進入交易
試點階段。然而,2017年3月,由于CCER交易量小、個別項目不夠規范等原因,國家暫停受理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備案申請。
梳理CCER發展面臨的問題,一是部分試點的CCER抵銷管理政策缺乏連續性和穩定性,造成控排企業不能清晰地判斷CCER能否用于后續
履約,降低了CCER的市場吸引力;二是開發流程復雜,項目從著手開發到最終實現減排量簽發需多方協調配合,經過數月甚至更長時間才能完成,漫長的開發流程使項目風險增大;三是在實際運行中,各試點市場對CCER設置了抵銷比例、來源地域和使用時效等規定,導致CCER流動性受限,不滿足條件的CCER在市場空轉,CCER市場長期處于供給過剩狀態;四是試點地區
碳市場CCER現貨線上公開交易與線下協議交易缺乏聯動機制,線下交易
價格遠低于線上掛牌
價格,不利于交易參與方預判價格變化、識別市場風險。
CCER重啟是“雙碳”背景下推動重點領域重點行業企業自主減排的必然選擇,可以對強制性
碳交易市場形成有益補充,形成剛性規則與柔性機制兼容并濟的碳市場體系。下一步,建議從以下幾方面發力,確保CCER重啟能激發碳市場新的活力。
第一,完善頂層制度設計。圍繞“雙碳”目標,找準新形勢下國家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機制的整體定位,加快相關制度文件正式出臺,明確國家、地方主管部門監督管理職責,重塑既有自愿減排項目備案和減排量備案兩個核心管理環節,同時推進項目開發指南、審定與核查規則、注冊登記和交易規則、方法學等配套制度的修訂和更新。
第二,簡化審批流程。落實“放管服”改革相關要求,簡化CCER項目主管部門事前審批流程,減少備案事項、縮短備案時間,引入行業自律機制,引導控排單位、第三方核證機構等市場主體主動、有序參與行業自律機制,搭建市場側重事前及事中監管、主管部門側重事后監管的監督管理框架。
第三,構建動態調整機制。加強溫室氣體自愿減排注冊登記系統建設,完善自愿減排數據庫并及時更新庫內信息,在合理評估不同階段碳交易市場對CCER需求的基礎上,明確CCER供給目標,控制CCER項目備案進度,同時,設計項目退出機制,以緩解CCER供需失衡的矛盾。
第四,加強信息披露。主管機構、交易所和交易主體可聯合建立CCER交易信息披露制度,主管機構定期披露違法違規行為和懲處情況,交易所公示每筆CCER交易方、價格、數量等基本信息,交易主體除被強制要求披露的信息外,還應及時、完整地公開非商業機密交易信息,按期發布交易信息報告,實現CCER交易的透明與規范。
【版權聲明】本網為公益類網站,本網站刊載的所有內容,均已署名來源和作者,僅供訪問者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之用,如有侵權請權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將立即做刪除處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