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踐行
綠色低碳發展理念,深入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經開區”)污染減排和節能降碳,持續推進“無廢城市”建設,發展
綠色建筑,加快推動碳達峰
碳中和工作,建設宜居宜業綠色新城,結合生態環境保護和節能減碳重點任務,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支持內容
本辦法以生態環境保護和節能降碳為主要目標,以實際效果為導向,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確保財政資金使用效益,重點支持污染防治、節能降碳、
綠色建筑三大類項目。
一、污染防治類
(一)大氣污染防治環保技術改造類項目
鼓勵企業通過實施源頭削減、過程控制、末端治理升級等手段開展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氮氧化物治理、二氧化硫和煙粉塵治理、有毒廢氣治理、異味和臭味治理、以及其他大氣污染物治理,原則上對上述項目按照改造項目實際支付金額(不含稅)的30%給予獎勵。對企業使用被管委會相關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產品、裝備和工藝的,在原獎勵標準基礎上增加5%;對企業使用被管委會相關部門認定的市、區首臺(套)技術、產品、裝備、工藝的,在原獎勵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二)水污染防治環保技術改造類項目
鼓勵企業實施工業污水深度治理、污水再生利用、臨時污水處理設施等項目。
1.工業污水深度治理,鼓勵涉及工業污水排放的企業,通過提升廢水處理工藝,提高廢水污染防治水平,進一步減少水污染物的排放。
2.污水再生利用,鼓勵企業污水資源化利用和再生回用。
3.臨時污水處理設施,是指經開區管委會確定的解決經開區重點環境問題而臨時建設的污水處理設施項目。
原則上對上述項目按照項目實際支付金額(不含稅)的30%給予獎勵。對企業使用被管委會相關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產品、裝備和工藝的,在原獎勵標準基礎上增加5%;對企業使用被管委會相關部門認定的市、區首臺(套)技術、產品、裝備、工藝的,在原獎勵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三)燃氣鍋爐深度治理項目
鼓勵企事業單位開展燃氣鍋爐深度治理,實施超低氮改造。對于2017年3月31日之前建成的燃氣鍋爐,支持通過整體更換鍋爐的方式,有效降低氮氧化物排放濃度,改造后氮氧化物濃度穩定達到30mg/m3以內的,具體指標需滿足《北京市燃氣鍋爐低氮改造驗收要求》中的相關規定。原則上對上述項目根據實際支付金額(不含稅)比例給予獎勵,其中一般企事業單位獎勵比例為50%,對企業使用被管委會相關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產品、裝備和工藝的,在原獎勵標準基礎上增加5%;對企業使用被管委會相關部門認定的市、區首臺(套)技術、產品、裝備、工藝的,在原獎勵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差額預算撥款單位獎勵比例為50%,全額預算撥款單位的獎勵比例為100%。
(四)環保在線監控類項目
鼓勵企業安裝污水或廢氣污染物在線監控(不含餐飲廢氣在線監控),通過驗收,并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監控
平臺聯網的(在重點排污單位期間安裝在線監控設備除外),原則上對上述項目按照實際支付金額(不含稅)的30%給予獎勵。對企業使用被管委會相關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產品、裝備和工藝的,在原獎勵標準基礎上增加5%;對企業使用被管委會相關部門認定的市、區首臺(套)技術、產品、裝備、工藝的,在原獎勵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五)餐飲廢氣高效治理設施整體更新類項目
鼓勵于2019年1月1日之前建成的餐飲服務型單位或個體工商戶實施的整體更換復合式高效油煙凈化設施的項目,原則上按排風機、油煙凈化設備銘牌標識的排風量進行核定,取兩者之間最小值,每1m3/h風量獎勵2元。
(六)排污企業轉型升級類項目
鼓勵重點VOCs排放企業(年度VOCs排放量不低于0.1噸的企業)整體退出北京市或污染環節關停并退出北京市,符合經開區產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政策,且已完成企業營業執照注銷或相關生產設備拆除的,支持資金實行與污染物減排量等指標掛鉤的方式,按照污染物減排量,分檔確定獎勵資金,獎勵資金范圍50-250萬元。
(七)“無廢城市”建設項目
鼓勵企業通過優化管理、改進設計、原輔材料替換、工藝改進、技術改造或末端治理設施安裝升級,對工業固體廢棄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廚余垃圾、園林垃圾、城市污泥、廢棄資源等各類固體廢物進行源頭減量、綜合利用或者安全處置等項目,優先支持參與經開區“無廢城市”建設的項目,原則上按照項目實際支付金額(不含稅)的30%給予獎勵。對企業使用被管委會相關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產品、裝備和工藝的,在原獎勵標準基礎上增加5%;對企業使用被管委會相關部門認定的市、區首臺(套)技術、產品、裝備、工藝的,在原獎勵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八)空氣重污染應急減排績效評價級別提升項目
企業通過行業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的空氣重污染應急減排績效評價,2021年之后評價級別由D級提升為C級的獎勵10萬元,C級提升為B級(包括地方B級)的獎勵20萬元,B級提升為A級(包括地方A級)的獎勵30萬元,跨級提級企業按照上述獎勵金額加和獎勵,對連續三年績效評級為A級(包括地方A級)的單位一次性獎勵20萬,該類項目為免申即享項目。
鼓勵重點領域關鍵低碳技術優先應用,鼓勵多種先進低碳技術集成應用。對獲得北京市生態環境局公布的先進低碳技術試點優秀項目給予一次性50萬元獎勵,該類項目為免申即享項目。
(十)低碳領跑者試點項目
鼓勵以低碳領跑者作為行業標桿,為行業低碳發展提供可復制、可借鑒的模式和經驗,帶動重點行業、重點領域低碳轉型。對獲得北京市生態環境局公布的低碳領跑者試點項目給予一次性50萬元獎勵,該類項目為免申即享項目。
(十一)水效領跑者項目
鼓勵重點用水企業提高節水效率,對獲得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市場監管總局聯合開展遴選出的“水效領跑者”,并經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公示,給予一次性50萬元獎勵,該類項目為免申即享項目。
(十二)生態環境領域其它類項目
鼓勵企業開展噪聲治理、土壤修復、溫室氣體減排、有毒有害原料(產品)替代、新污染物治理等有利于減少區域污染,改善環境質量,在生態環境建設中起到示范帶頭作用的項目,原則上按照項目實際支付金額(不含稅)的30%給予獎勵。對企業使用被管委會相關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產品、裝備和工藝的,在原獎勵標準基礎上增加5%;對企業使用被管委會相關部門認定的市、區首臺(套)技術、產品、裝備、工藝的,在原獎勵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十三)企業自有燃油燃氣商用車置換為電動或氫能源等
新能源商用車項目
經開區現有企業,將名下現有的京籍燃油燃氣貨車、大中型客車和專項作業車等商用車淘汰轉出北京市或報廢,并更新為相應的純電動車或氫能源等新能源貨車、大中型客車和專項作業車的,給予資金獎勵。置換新能源車的企業,按照淘汰或轉出的燃油燃氣車數量和置換的新能源車數量,兩者取小值確定獎勵車輛規模。每輛車的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1.燃油燃氣貨車置換為新能源貨車的,按照新能源車輛終端售價的30%給予獎勵;購買并使用被管委會相關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產品的,在原獎勵標準基礎上增加5%;每輛車最高不超過20萬元。
2.燃油燃氣大中型客車置換為新能源大中型客車的,按照新能源車輛終端售價的30%給予獎勵;購買并使用被管委會相關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產品的,在原獎勵標準基礎上增加5%;其中置換為電動車的最高不超過35萬元,置換為氫能源車的最高不超過40萬元。
3.燃油燃氣專項作業車置換為新能源專項作業車的,按照新能源車輛終端售價的50%給予獎勵;購買并使用被管委會相關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產品的,在原獎勵標準基礎上增加5%;置換為電動車的最高不超過95萬元,置換為氫能源車的最高不超過140萬元。
(十四)企業租賃燃油燃氣大中型客車置換為電動或氫能源等新能源客車項目
經開區現有企業,將現有長期租賃(一年及以上)的京籍燃油燃氣大中型客車改租為純電動或氫能源等新能源車輛的,且承諾今后不再租賃燃油燃氣大中型客車的給予資金獎勵。根據置換改租的新能源車數量確定獎勵車輛規模,每輛車的具體獎勵標準為一次性獎勵6萬元。
(十五)綠色制造體系稱號類項目
鼓勵企業積極提升綠色發展水平,對獲得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評選出的“綠色工廠”、“綠色設計產品”、“綠色供應鏈管理示范企業”等國家級綠色制造體系稱號的項目給予獎勵。其中,“綠色工廠”、“綠色供應鏈”以企業為單位獎勵100萬元;“綠色設計產品”以企業產品為單位,每個產品獎勵20萬元(同一家企業最多獎勵100萬元),該類項目為免申即享項目。
二、節能降碳類
(十六)節能減碳技改類項目
鼓勵工業、交通、建筑、服務行業等領域企業對現有生產工藝和設備開展節能技術改造,項目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壓縮空氣系統改造、鍋爐(窯爐)改造、余熱余壓利用、電機系統節能、能量系統優化、大型公建綜合節能、供熱系統節能等節能技術改造。根據節能量給予獎勵,其中工業項目節約每噸標準煤獎勵600元,非工業項目節約每噸標準煤獎勵800元。項目應建設完成,且已通過北京市發展改革委的最終審核并公示,該類項目為免申即享項目。
(十七)分布式光伏發電類項目
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按照裝機容量給予每千瓦800元的一次性獎勵。若項目為第三方投資,項目投資方和場地業主方分開申請,各享受獎勵資金的50%;若場地業主方為財政預算撥款單位,由項目投資方申請,項目投資方享受全額獎勵資金。
(十八)新能源供熱項目
對獲得市級補助的新能源供熱項目,按照項目投資額的10%進行配套獎勵,新能源供熱技術類型包括:淺層地源熱泵(不含水源熱泵),中深層水熱型地熱,中深層井下換熱型地熱,再生水源熱泵,污水源熱泵,城市和工業余熱利用(鼓勵優先應用低碳熱泵技術),綠電蓄熱,綠氫供熱等新能源供熱系統。
(十九)綠電交易項目
鼓勵企業參與北京市綠色電力交易,對成功購買綠色電力的企業給予資金獎勵,按交易電量每度電獎勵0.01元。
(二十)節能減碳咨詢項目
鼓勵亦莊新城內的協會、聯盟、咨詢機構等咨詢服務單位開展節能降碳、清潔生產、
能源審計、
碳核查、碳中和認證等技術咨詢策劃業務,對5家及以上區內市級重點用能單位或
碳排放單位開展以上技術咨詢策劃業務的咨詢服務單位,每年度給予10萬元獎勵。
(二十一)碳中和認證項目
鼓勵企業、園區實施碳達峰和碳中和行動,通過實施光伏、風電、地源熱泵、
碳匯抵消、綠電綠證交易等措施實現企業、園區、部分廠房或車間凈零碳排放。
1.對首次獲得碳中和認證的規上工業企業給予一次性50萬元獎勵,其中自建新能源設施實際發電量應不低于電網購電量的10%。
2.對首次獲得碳中和認證的限額以上非工業企業給予一次性50萬元獎勵,其中自建新能源設施實際發電量應不低于電網購電量的10%,且碳中和年度的電耗在400萬度及以上。
3.對首次獲得碳中和認證的城市更新園區給予一次性50萬元獎勵,自建新能源設施實際發電量應不低于電網購電量的5%。
4.對首次獲得部分廠房或車間碳中和認證的重點碳排放單位給予一次性50萬元獎勵,其中廠房或車間的自建新能源設施實際發電量應不低于電網購電量的10%,且該廠房或車間碳中和年度的電耗400萬度及以上。
5.對已獲得經開區綠色發展資金支持的碳中和認證項目,繼續按上述要求獲得碳中和認證的,給予10萬元獎勵。
所有申報單位需經有資質的碳排放核查企業進行碳核查(具有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官方認證的ISO14064-1組織溫室氣體聲明核查資質)。
(二十二)重點用能單位節能指標考核優秀單位項目
對亦莊新城重點用能單位節能降耗指標考核等級為優秀的單位(本考核由區經濟發展局組織開展),給予一次性20萬元獎勵,該類項目為免申即享項目。
三、綠色建筑類
(二十三)綠色建筑項目
為切實推動經開區建筑領域綠色低碳轉型,對獲得市級獎勵的項目給予區級配套獎勵,對綠色建筑、建筑節能等方面創新示范類項目給予區級獎勵。
1.按照《關于印發〈北京市裝配式建筑、綠色建筑、綠色生態示范區項目市級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京建法〔2020〕4號)獲得北京市綠色建筑市級獎勵的綠色建筑二星級、三星級項目,按照實施建筑面積分別給予50元/平方米、80元/平方米的區級配套獎勵,單個項目獎勵金額不超過500萬元,該類項目為免申即享項目。
2.按照《北京市建筑綠色發展獎勵資金示范項目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京建發〔2023〕191號)獲得北京市綠色建筑市級獎勵的項目,按照所獲市級獎勵資金1:1的比例給予不超過60元/平方米的區級配套獎勵,單個項目獎勵金額不超過500萬元,該類項目為免申即享項目。
(二十四)公共建筑節能綠色化改造項目
單體建筑面積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節能改造后節能率不低于15%的普通公共建筑,或節能率不低于20%的大型公共建筑,對獲得北京市公共建筑節能綠色化改造市級獎勵的項目(其中165平方公里范圍內的項目應由經開區審核后報市住建委),按照所獲市級獎勵資金1:0.5的比例給予不超過10元/平方米的區級配套獎勵。對于實際節能率大于10%小于15%的普通公共建筑或大于15%小于20%的大型公共建筑,可依據折算面積按上述標準申請獎勵資金。折算面積算法如下:
折算面積=基期建筑面積×(實際節能率/目標節能率)
獎勵資金在項目通過綜合驗收評審合格并納入北京市公共建筑節能綠色化改造項目管理系統庫后一次性撥付,且單個項目的區級配套獎勵金額與北京市獎勵資金合計不超過改造投資總額的50%,該類項目為免申即享項目。
(二十五)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等示范類項目
為了通過示范項目發揮引領作用,推動亦莊新城內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的規模化發展,對獲得北京市超低能耗建筑市級獎勵項目,按照所獲市級獎勵資金1:0.5的比例給予不超過100元/平方米的區級配套獎勵,單個項目獎勵金額不超過500萬元,該類項目為免申即享項目。
(二十六)綠色建筑、建筑節能等方面創新示范類項目
對于其他在綠色建筑技術應用方面有突出業績或創新成果,經濟環境效益和示范帶動作用明顯的,且能在亦莊新城內應用的示范項目,可根據實際情況,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進行
專家評審,綜合考慮項目綠色節能效益、增量投資等,按照項目實際支付金額(不含稅)的20%給予獎勵,單個項目獎勵金額不超過500萬元。如果再獲得國家或者北京市科技、創新類獎項,單個項目再獎勵50萬元。
(二十七)綠色工地類項目
對獲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評選的“北京市綠色安全工地”或“北京市綠色安全樣板工地”稱號,未因環境問題受到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罰,且未因環境問題受到市級及以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問題書面通報,并且已完工的工地,可分別獲得10萬元、20萬元獎勵,該類項目為免申即享項目。
第二章 支持范圍和支持條件
一、支持范圍
本辦法支持內容中的支持項目(一)至(十四)適用于經開區60平方公里范圍,其余具備條件的支持項目(十五)至(二十七)適用于亦莊新城225平方公里范圍。
支持項目(一)至(十四)的申報主體應在經開區60平方公里范圍內依法注冊、納稅、入統,其余支持項目(十五)至(二十七)申報主體應在亦莊新城225平方公里范圍內依法注冊、納稅、入統。
二、支持條件
(一)所有申報主體應在辦法規定的適用范圍內依法注冊、納稅、入統。
(二)近三年無重大行政處罰記錄、刑事犯罪記錄,未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名單,未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和突發環境事件。
(三)同一單位同一項目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多個支持方向及經開區其他專項支持政策的,按照從高從優不重復的原則申請支持。
(四)本辦法屬于事后獎勵,申報項目工程進度原則上須已實施完成,含稅實際支付金額達到含稅項目總投資的90%(含)以上。
(五)以下項目不列入綠色發展資金的支持范圍:
1.污染防治支持方向中相關項目屬于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的項目。
2.未獲得節能審查意見的數據中心項目。
3.使用政府財政資金投資建設的項目。
(六)具體申報條件以各支持方向申報指南中的要求為準。
第三章 附則
一、資金來源
經開區管委會設立“綠色發展專項資金”,用于支持經開區生態環境保護和節能降碳工作。資金來源為經開區財政撥款,并納入經開區預算管理。在綠色發展專項資金中設立區域生態環境合作資金,用于支持經開區與北京市其他區跨區域合作試點項目,通過政府財政資金轉移支付的形式實施。
二、職責分工
(一)經開區綠色發展資金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對綠色發展資金進行統籌管理、確定資金使用方向,協調解決資金管理使用中的重大問題,成員單位包括經開區經濟發展局、營商合作局、科技創新局、財政審計局、開發建設局、城市運行局、行政審批局、政務服務中心。綠色發展資金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由經開區城市運行局、經濟發展局、開發建設局共同組成(以下簡稱“領導小組”)。
(二)綠色發展資金由城市運行局組織統籌,由各領域主管部門進行具體實施。城市運行局負責污染防治支持方向的政策制定、項目評審和政策兌現,以及區域生態環境合作資金的組織實施;經濟發展局負責節能降碳支持方向的政策制定、項目評審和政策兌現;開發建設局負責綠色建筑支持方向的政策制定、項目評審和政策兌現;主管部門可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項目評審。在編制下一年度預算時,各部門可根據項目征集情況或項目評審情況提出兌現資金需求,統一列入綠色發展資金預算。
(三)管委會審計部門負責對政策資金依法進行審計監督;經開區財政審計局負責綠色發展資金的總體預算管理及撥付管理,并對政策進行績效評價;經開區行政審批局負責協查環境保護“三同時”項目。
三、其他說明
(一)對于獲得本辦法支持的企事業單位,應配合開展績效評價、專項審計工作;對于審計或績效評價結果不合格的項目,將責令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或整改不到位的,領導小組有權追回已撥付資金,將其行為歸集至“經開區市場主體信用服務平臺”。
(二)企業獲得支持資金總額不與上一年度區域經濟貢獻掛鉤。
(三)本辦法由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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