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準年選取方法 內-容-來-自;中_國_碳_0排放¥交-易=網 t an pa i fa ng . c om
一、基準年選取方式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com
按照納入企業2019年至2021年碳排放邊界和碳排放量變化情況,基準年選取方式如下: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網-tan pai fang . com
(一)對于采用歷史法分配的企業,基準年選取原則上為2019-2021年碳排放量的算術平均值;若企業在2019-2021年因生產線增減(有相關行政部門批復的證明材料)等情況造成碳排放量發生重大變化的(年度間碳排放量變化超過10%或10萬噸),選擇變化后年份的正常排放量作為核定配額的依據。
(二)對于采用歷史強度法分配的企業,基準年選取原則上為2019-2021年碳排放強度的加權平均值;若企業在2019-2021年碳排放量發生重大變化的(年度間碳排放量變化超過30%),選擇變化后的碳排放強度值作為核定配額的依據。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 an g.com
(三)若企業在2019-2021年因檢修或生產經營狀況等情況造成全廠停產,累計停產天數大于183天的年份不能作為基準年,累計停產天數小于或等于183天的年份,須進行碳排放量的修正。
(四)若企業因2022年新建主要生產設施導致碳排放量增加的,該部分碳排放量不計入當年的履約量。生產設施改造或擴建導致增加的碳排放量仍須計入當年履約量。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放*交-易^網 t an pa i fa ng . c om
二、基準碳排放量修正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0放_交-易=網 t an pa ifa ng . c om
對于采用歷史法的企業,按照核查報告中主要生產設施累計生產天數對基準碳排放量進行修正,修正方式為該年度日均碳排放量乘以365天。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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