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管理辦法》
(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實現基金宗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基金是由國家批準設立的政策性基金,按照市場化模式進行管理。
第三條基金的宗旨是支持國家應對氣候變化、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等
綠色低碳領域活動,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第四條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安全、效率、??顚S玫脑瓌t。
第二章 基金組織架構
第五條基金的組織架構由基金政策指導委員會和基金管理中心組成。
第六條基金政策指導委員會是關于基金事務的部際議事機構,負責對基金進行政策指導。
基金政策指導委員會由財政部、生態環境部、外交部、發展改革委、科學技術部、農業農村部和中國氣象局的代表組成。
基金政策指導委員會設聯合主席,由財政部和生態環境部的代表擔任。
第七條基金政策指導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制定基金基本管理制度;
(二)對基金發展方向、中長期發展戰略和業務發展給予政策性指導;
(三)對贈款支持方向、領域、政策、規模提出指導意見;
(四)對其他影響基金發展的重大事項進行研究并提出指導意見。
基金政策指導委員會下設秘書處,由基金管理中心承擔具體工作。
第八條基金管理中心是基金的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工作,由財政部歸口管理。
第九條基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起草基金基本管理制度和制定基金具體運行管理規定;
(二)籌集和管理基金資金;
(三)組織開展贈款、有償使用和理財等業務;
(四)對有償使用和贈款項目進行監督管理;
(五)向基金政策指導委員會報告基金年度業務開展等情況;
(六)履行基金政策指導委員會秘書處職責;
(七)開展其他符合基金宗旨的活動。
第三章 基金籌集
第十條基金來源包括:
(一)通過清潔發展機制項目轉讓溫室氣體減排量所獲得收入中屬于國家所有的部分;
(二)基金運營收入;
(三)國內外機構、組織和個人捐贈;
(四)其他來源。
第十一條本辦法所稱減排量,是指經國家批準,通過清潔發展機制項目轉讓的溫室氣體減排量;減排量收入,是指轉讓減排量所獲得的收入。
減排量收入由國家和實施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企業(以下稱項目業主)按照規定的比例分別所有。減排量收入中屬于國家所有的部分(以下稱國家收入)全額納入基金。
第十二條本辦法所稱基金運營收入,是指在本辦法規定的使用范圍內,基金開展有償使用、理財等所獲得的收入。
第四章 基金使用
第十三條基金使用采取贈款、有償使用、理財等方式。基金通過有償使用和理財獲取合理收益,以做到保本微利,實現可持續發展。
基金通過安排適度規模贈款支持國家應對氣候變化政策研究、能力建設和提高公眾應對氣候變化意識等相關活動。
基金通過有償使用方式支持低碳發展、生態保護以及有利于產生應對氣候變化效益等投資活動。
基金通過購買債券、銀行存款等形式開展理財活動。
第十四條基金支出包括贈款支出和基礎管理費支出。
基金贈款年度支出規模根據基金上年度收益情況和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實際工作需要確定。
本辦法所稱基礎管理費支出,是指基金籌集、管理、使用過程中的相關管理費用。
支出具體要求在基金財務管理辦法中予以明確。
第十五條基金管理中心應當對基金使用進行風險管理。
基金不得用于不符合其宗旨的贊助和捐贈支出,不得從事股票、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房地產以及期貨等高風險金融衍生產品投資。
第十六條基金與基金管理中心財務應當分別建賬管理。
財政部負責制定基金財務管理辦法,并對基金使用情況和
會計記錄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章 贈款管理
第十七條贈款主要用于支持下列事項:
?。ㄒ唬┡c應對氣候變化相關的政策研究和學術活動;
?。ǘ┡c應對氣候變化相關的國際合作活動;
?。ㄈ┲荚诩訌姂獙夂蜃兓芰ㄔO的培訓活動;
(四)旨在提高公眾應對氣候變化意識的宣傳、教育活動;
?。ㄎ澹┓匣鹱谥嫉钠渌马?。
第十八條基金管理中心負責按照基金政策指導委員會確定的支持方向、領域和規模等,組織贈款項目征集、評審。
第十九條贈款項目申報單位應當是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相關的國務院有關部委和機構、省級政府部門和機構(以下簡稱項目申報單位)。
第二十條贈款項目的申報、評審、管理和考核驗收等應按照基金贈款管理有關規定進行。
基金贈款管理規定由生態環境部和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六章 有償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條 有償使用主要支持以下方面:
(一)國家有關生態保護重大決策部署的落實;
(二)有利于產生應對氣候變化效益的項目投資活動;
(三)符合基金宗旨的其他項目。
第二十二條基金有償使用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債權投資;
(二)股權投資;
?。ㄈ┤谫Y性擔保;
(四)符合政策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條 基金有償使用依托專業機構開展,實行專業化管理?;鸸芾碇行穆男谢鸸芾砣寺氊?,負責基金有償使用組織與監督。
基金有償使用形成的各種資產及權益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進行管理。
第二十四條基金有償使用的組織與開展應按照基金有償使用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有償使用管理規定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基金及其管理中心應當接受審計機構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 基金的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基金贈款項目和有償使用項目管理及其他重大業務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管理辦法》(財政部第59號令)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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