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管企業應通過配額登記注冊系統提交與其經市生態環境局審定的上年度
碳排放量相當的配額,履行清繳義務。配額不足的,應通過本市
碳交易平臺購買補足;配額有結余的,可以在后續年度使用,也可以用于配額交易。
納管企業可使用符合要求的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下稱“
CCER”)進行配額清繳,每噸
CCER相當于1噸碳排放配額。CCER所屬的自愿減排項目應是非水電類項目,且其所有核證減排量均應產生于2013年1月1日后。CCER使用比例不得超過企業經市生態環境局審定的2019年度碳排放量的3%,其中項目所在地位于長三角地區以外的CCER使用比例不得超過企業經市生態環境局審定的2019年度碳排放量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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