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激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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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發展和改革、環境保護、財政、城市管理、住房和建設、交通運輸、國土資源、工業和信息化、水務、城鄉規劃、科技、農業、林業、稅務、園林等有關部門應當優先支持和發展低碳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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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低碳發展的財政投入,通過貸款貼息、獎勵或補助等形式,對以下活動給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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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節能環保產業化項目;
(二)節能降碳技改項目;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三)低碳能源替代、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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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生態環境建設工程;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_碳0排0放^交-易=網 ta n pa i fa ng . co m
(五)溫室氣體資源化利用;
(六)溫室氣體清單編制和碳排放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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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低碳管理能力建設;
(八)低碳宣傳、教育和培訓;
(九)低碳研究課題;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an g.com
(十)其他節能降碳活動。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an g.com
第四十二條 企業主動升級改造,對未列入淘汰范圍的落后設備和設施就地拆除回收或銷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一定的資金獎勵。 內-容-來-自;中_國_碳_0排放¥交-易=網 t an pa i fa ng . c om
第四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低碳發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 放_交-易^網^t an pa i fang . c om
第八章 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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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本行政區域低碳發展情況,并向社會公布。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放*交-易^網 t an pa i fa ng . c om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組織低碳發展專項執法檢查或者采取質詢、詢問、代表視察等方式進行監督。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a np ai fan g.com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促進低碳發展的監督檢查制度,按照各自職責加強監督檢查。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被監督檢查的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接受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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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發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低碳發展不良記錄登記和向社會公開制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列入不良記錄名單及征信系統。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_交^易=網 tan pa i fa ng . c om
(一)拒不接受排放總量控制和管理的;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a np ai fan g.com
(二)拒不提供碳排放報告、不接受碳排放核查的;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網-tan pai fang . com
(三)拒不接受能源審計、清潔生產審核或不達標單位拒不限期整改的;
(四)拒不淘汰落后產能的;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an g.c om
(五)拒不進行脫硫脫硝除塵處理且排放不達標的。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當事人對被列入不良記錄名單及征信系統有異議的,有權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a np ai fan g.com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發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督促重點碳排放單位建立溫室氣體排放管理制度,加強統計核算能力建設,完善溫室氣體排放核算基礎數據統計,規范能源購銷憑證管理,健全檢測制度,配備和使用合格計量器具。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網-tan pai fang . com
第四十八條 市發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每年組織核查機構對重點碳排放單位進行碳排放量核查,核查后應當出具碳排放量核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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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溫室氣體監管信息平臺,對碳排放狀況、低碳項目實施、監督檢查情況、重大違法行為的處罰等信息依法公開,對重點碳排放單位實施在線監測。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煤炭管理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煤炭管理,對煤炭質量進行監督檢驗。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第五十一條 對未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和節能評估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投資主管部門不得審批、核準,有關部門不得發放許可證,有關單位不得供水、供電、供熱、供氣等。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om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和獎勵制度,對妨害低碳發展的行為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 o m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投訴、舉報妨害低碳發展的行為。 夲呅內傛萊源亍:ф啯碳*排*放^鮫*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對妨害低碳發展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社會組織,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提起公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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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的配合,建立低碳發展案件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健全聯席會議、案情通報、案件移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