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新能源利用率動態調整機制
“十四五”新能源要實現躍升發展,風光電站全面實現去補貼平價上網,風光項目尤其是新增裝機將更大范圍、更大規模、以不同方式參與電力市場,因此新能源發展外部環境和形勢不同以往,全國統一的風光利用率政策雖然在“十三五”期間對迅速降低風光限電率、提升新能源發電發展質量起到了有效作用,但從未來發展看,這有可能成為部分具備風光和土地資源優勢地區新能源進一步發展的制約。由于各地風光等波動性電源的裝機和電量占比不同,電力系統條件不一,各區域保持利用率下限在相同的水平下付出的系統成本不一樣,總體上在西部和北部風光占比高的地區付出的代價要高得多,這些地區如能科學制定和適度放開新能源利用率,可以釋放出可觀的新增裝機空間。并且,由于風光發電成本下降,存在或者適度放開利用率的成本空間,或者配置一定儲能和調峰能力(或購買服務)的成本空間,而二者都可有效增加裝機規模。“十四五”相關規劃政策提出,新能源利用率將從全國統一合理利用率要求的做法,轉為根據各地方新能源發展潛力、消納空間、風光項目經濟性等,依據有利于新能源發展和系統整體優化的原則,建立全國和各地方合理利用率的動態調整機制。在2021年11月國家能源主管部門公布的第一批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區為重點的大型風光基地建設項目清單中,各地承諾了風光利用率,大部分為95%,部分地區則考慮了消納條件承諾了不同的風光利用率,如蒙中烏蘭察布風電項目為98%,青海全部為84%,甘肅為85%(酒泉和武威)、98%(酒鋼項目本地消納)、不低于80%(隴東慶陽白銀),利用率差異化已開始在基地類項目建設安排中得以考慮和實施。
實施利用率的差異化或動態調整,需要統籌有利于新能源發展和系統整體優化這兩個原則,重點用于提升地方或基地項目(就地消納和外送)規劃(裝機規模、技術選擇、空間布局、建設時序等)的科學性。從有利于新能源發展角度,需要考慮新能源發電的全成本,即新能源利用率下限的確定應在充分考慮當地配置調峰和儲能能力要求所帶來的增量成本、適度考慮電力市場化帶來的收益不確定增加等情況下使新能源項目能達到基本收益。操作層面,新能源利用率的差異化,需要配套實施新能源中長期購電協議。從系統總體優化角度,則應綜合考慮新能源資源稟賦和開發成本以及當地電力系統(外送則考慮受端電力系統)調節能力等。此外,由于新能源項目投資特點,差異化和動態調整理應區分存量和增量,即使僅考慮增量項目,由于項目建設時空不同,可能會有相應的利用率要求,這增加了機制落實的復雜性,在實施中需要加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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