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我國目前對新能源發電實行的是兩部制標桿電價政策,具體操作上包括兩部分電價,即燃煤標桿電價加補貼。新能源發電項目與電網實際結算的只是燃煤標桿電價部分,補貼部分由全網分攤征收附加資金解決。在這樣的機制下,新能源發電企業與購電企業的結算收入只能體現所購電力的電力一般商品屬性,不能體現電力的清潔低碳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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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一度電是煤電還是新能源發電的主要標志就是是否由財政資金結算補貼。而綠色電力證書是對補貼資金部分的直接替代,且具有可以追溯的全部電力屬性信息。因此對于自愿或者強制使用綠色電力的消費者,只有完成了綠色證書的購買,才能被確認為實現了綠色電力的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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