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04日,在阿聯酋迪拜舉行的第二十八屆聯合國氣候大會(COP28)的第五天。
中關村
綠色碳匯研究院院長李怒云表示:現有的
碳信用產品和
碳市場還難以有效地兼顧生物多樣性效益。目前,中關村
綠色碳匯研究院正在探索建立一套類似于VCS體系的自愿
碳減排標準體系—“綠色自愿
碳減排標準體系(GVER)”,為滿足企業ESG和社會公眾自愿減排行動提供高質量碳匯產品。
該體系實現目標主要為:支持生物多樣性保護、推動可持續發展、促進社區增收三個方面。
這個消息對于我國自愿碳市場來說,都是一個無比震撼的消息。因為,GVER正式發布后將是中國首個獨立性碳抵消機制。毫不夸張的說,對于國內的自愿碳市場是具有跨時代的意義。
要知道,目前國內的強制碳市場(也就是我們常說的
CCER)也才剛剛起步而已,就更別說獨立性碳抵消機制了。
碳抵消機制是指由某一組織制定的一套標準,用于監測、規范和審查碳抵消項目,也稱碳標準或碳注冊處。主要分為國際性碳抵消機制、獨立碳抵消機制和區域、國家和地方碳抵消機制。
國際性碳抵消機制:主要滿足跨國公司或全球碳市場的需求,這些公司通常具有較大的
碳足跡和更多的碳減排量,并且允許碳資產的跨國交易,能促進不同國家和地區之間的碳減排合作與交流。
獨立性碳抵消機制:通常服務于自愿減排市場,主要滿足個人或企業的碳減排需求,它們可以在社會上和行業中展現良好的社會責任感和品牌形象。
區域、國家或地方碳抵消機制:主要針對國家或地方的碳減排需求,特別是特定地域范圍內從事某種行業經營的企業,通過建立本地化的碳市場,強制性要求控排企業實現
節能減排,市場需求得到保障,也可以鼓勵其他企業和公民參與到碳減排行動中。
國際性碳抵消機制由國際氣候條約制約的機制,通常由國際機構管理。主要有:
清潔發展機制(
CDM)、聯合
履約機制(JI)、國際排放貿易機制(IET)
獨立性碳抵消機制指的是不受任何國家法規或國際條約約束的機制,由私人和獨立的第三方組織(通常是非政府組織)管理。主要有:
自愿碳減排核證(VCS)、黃金標準(GS)、美國碳注冊處(ACR)、氣候行動儲備(CAR)、全球碳委員會(GCC)、生物碳登記(BCR)、社會碳標準(SC)、森林碳合作伙伴基金(FCPF)、可持續森林景觀的生物
碳基金倡議(ISFL)、REDD+交易構架(ART)、碳水化合物(Cercarbono)、國際航空碳抵消和減排計劃(CORSIA)
區域、國家或地方碳抵消機制由各自轄區內立法機構管轄,通常由區域、國家或地方各級政府進行管理。主要有:
澳大利亞減排基金(ERF)、中國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聯合信用機制(JCM)、福建林業碳匯抵消機制(FFCER)、廣東碳普惠抵消信用機制(PHCER)、
北京林業碳匯抵消機制(BCER)、重慶碳惠通抵消機制(CQCER)、美國加州配額抵消計劃(CCOP)
因此,從當前現有的碳抵消機制來看,目前我國已經有了區域、國家或地方性的碳抵消機制(也就是我們經常說的CCER和地方的碳普惠),但國內目前還從未有獨立性的碳抵消機制出現。
可想而知,GVER的出現將成為我國首個獨立性的碳抵消機制,這對我國自愿碳市場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其實不然,早在今年7月由清華大學全球證券市場研究院、全球共同發展研究院共同舉辦的"2023中國上市公司碳達峰
碳中和發展高峰
論壇"上,李怒云院長就有過做過相關的匯報,只是那時候表現很隱晦。
而這次COP28大會是GVER發布的最好時機,就如當年VCS第一次發布一樣,也是在聯合國大會發布。
目前GVER機制的官方文件(例如登記細則、交易管理細則、
開戶注冊須知、結算細則等)、登記系統、
交易系統均未上線,但我們猜測GVER機制大部分的文件、系統應該都已經基本完成了,有可能會在明年正式上線。
雖然GVER還未上線,但在今年的11月初的時候,GVER批準備案了首批
方法學,目前已知的首批
方法學有成都雙流的《城市綠化碳匯項目方法學》,這表明GVER機制大部分的工作已經完成,接下來大概是籌備上線的工作。
獨立性碳抵消機制相較于國際和國家碳抵消機制具備有以下的優勢:
遵循全球性標準和認證要求,由獨立的第三方機構進行審核和認證。這些標準可能更加嚴格和全面,確保項目的減排行為和環境效益得到公正評估。
根據全球碳市場的情況和參與者的需求,結合項目的減排效益來設定碳
價格。會更為靈活,根據市場供需和項目質量等因素進行調整。
注重市場透明度,提高市場的流動性和公平競爭,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和參與者。
這對于參與自愿碳市場的朋友來說,絕對算是一個重大利好的消息。國內自愿碳市場的風口和紅利即將來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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