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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資產質押貸款難題何解?

文章來源:《英大金融》雜志王旬、崔瑩2024-06-27 12:28

我國雖已在較大范圍內開展碳資產質押貸款并有多種金融產品落地,但相關金融工具的發展仍處于早期階段,存在貸款總體規模小、單筆貸款額度低、貸款期限較短等問題。金融機構在碳資產質押貸款中面臨的法律、金融、操作等多種風險與其潛在收益匹配度較低是制約相關業務發展和擴張的主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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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13年地方試點碳市場啟動,到2021年全國碳市場上線,再到2024年全國統一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交易機制啟動,我國碳市場穩步發展,以碳市場交易標的為基礎的金融產品也不斷推陳出新,如碳資產質押、回購、掉期、拆解、指數等多類碳金融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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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碳資產質押融資是最成熟的碳金融模式。根據中央財經大學綠色金融國際研究院不完全統計,自2021年7月全國碳市場上線以來,我國金融機構已發放超170筆碳資產質押融資,其中涉及碳排放權配額質押的貸款超135筆(約占80%)。其余的主要融資方式包括CCER質押貸款、碳匯質押貸款以及碳減排預期收益權貸款等,但這些金融工具在數量或成熟度上均顯著低于碳配額質押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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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雖已在較大范圍內開展碳資產質押貸款并有多種金融產品落地,但相關金融工具的發展仍處于早期階段,存在貸款總體規模小、單筆貸款額度低、貸款期限較短等問題。金融機構在碳資產質押貸款中面臨的法律、金融、操作等多種風險與其潛在收益匹配度較低是制約相關業務發展和擴張的主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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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質權的法律依據尚不清晰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a np ai fan g.com

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碳資產出質權的法律依據尚不完全清晰,質押物執行和處置全流程的全國性案例稀缺,導致金融機構開展和推廣碳資產質押業務時面臨一定的法律風險。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當下,針對碳配額和CCER等主要碳資產的交易和財產屬性已在《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和《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等法規和部門規章文件中得到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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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金融機構在碳資產質押貸款實踐中主要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40條第7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作為碳配額等主要碳資產出質權的法律依據。但我國尚未在行政法規及以上法律中對碳資產的出質權予以明確規定,因此,碳資產質押貸款業務中的底層法律基礎仍不牢固。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_碳0排0放^交-易=網 ta n pa i fa ng . co m

我國在碳資產質押貸款標的物的執行和處置上的全國性案例也相對稀缺,目前僅部分地區有涉及碳資產凍結和執行處置的司法案例,直到2021年年底才在福建形成全國首例針對地方碳市場配額質押物的執行案例,執行法院在此案中直接將被凍結的地方碳市場配額通過海峽股權交易中心掛網交易,并在成交后扣留交易款。由于全國碳市場和CCER交易體系的流程和規定與地方碳市場仍存在差異,相關的地方性司法實踐和規定在全國性市場的適用性仍未完全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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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我國目前的法規尚未對碳配額履約清繳義務與碳配額質押標的執行的優先次序進行明確規定,機制化的制度缺乏也使銀行持有的碳配額質押物面臨履約清繳導致的潛在價值損失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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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價值評估難精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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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碳市場建設仍處于初期階段,尚未形成完善的碳價發現機制,也未形成統一、標準化的碳資產估值方法學,碳資產質押物價值難以精確估算。同時,優質的碳資產質押標的物供給不足、質押物變現路徑相對單一等問題也使金融機構規模化開展和推廣碳資產質押貸款業務面臨挑戰。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一方面,理論上針對碳資產價值評估存在市場法、收益法、成本法、實物期權法、影子價格法等多種方法學。但因數據可得性、市場規范性及活躍度等方面的不足,上述估值法在實際應用中均存在較大問題。主流銀行在實踐中多借鑒市場法,通過將碳資產質押物的市場公允價值乘以質押率得出質押貸款金額,其中計算市場公允價值的主要考量因素是全國或地方碳市場碳價。但這種估值法對二級市場碳價的有效性及不同碳資產間的可比性要求高,我國碳市場存在市場活躍度與流動性低、價格波動幅度大、交易主體同質化程度高、市場交易“潮汐”特征明顯,以及缺乏期貨等反映遠期碳價的產品等問題,導致市場中碳價有效性不足,碳價發展方向和趨勢不明確。同時,我國金融業碳資產管理專業人才相對缺乏,市場中成熟的第三方專業估值機構供應量也不足。面對上述問題,不同機構主要通過調節質押率予以應對,這也導致市場中質押率存在顯著差異(36%~96%),限制相關貸款業務大規模推廣。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放*交-易^網 t an pa i fa ng . c om

另一方面,金融機構也面臨優質碳資產質押物供應量少,碳資產變現渠道單一和處置難度高等問題。其一,在碳配額質押貸款中,為規避與履約清繳義務沖突的潛在風險,金融機構偏好接受超過履約清繳部分的碳配額質押物,而擁有此類優質碳資產的企業多為大中型國企或其子公司,其融資渠道較多、融資成本較低,對質押貸款需求不大。其二,金融機構對碳配額、CCER或其他碳資產質押物的處置渠道主要為全國或地方碳市場,及全國統一CCER交易系統。這些市場存在流動性低、價格波動大、碳配額有履約清繳期限“硬約束”等問題,導致金融機構面臨質押物處置速度慢、減值風險高等挑戰。加上我國碳資產的質押貸款利率僅持平或略高于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金融機構開展碳資產質押業務的收益風險比不高,規模化推廣相關業務的內生動力不足。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_碳0排0放^交-易=網 ta n pa i fa ng . co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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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質押操作流程不統一 夲呅內傛萊源亍:ф啯碳*排*放^鮫*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目前我國尚未形成針對碳資產質押登記、估值、處置等主要環節的統一和明確的操作規范和細則,跨地區和跨資產類別的質押操作流程存在較明顯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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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浙江、上海、廣東、江蘇和湖北等省市近年來雖出臺了地方性的意見或操作指引,但不同地區指引中覆蓋的融資類型(如質押或抵押)和碳資產類型存在明顯差異,具體操作要求也不同,這些都增加了同一金融機構跨地區開展碳資產質押貸款業務的操作風險和成本。此外,我國在碳資產質押貸款實踐中也存在公示方式不確定和登記平臺分散化等問題,尤其針對碳匯類等非標準化碳資產質押,實踐中存在多頭登記、分散登記的情況,易導致重復質押問題。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網-tan pa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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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方面破局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 放_交-易^網^t an pa i fang . c om

我國統一碳交易體系的不斷完善和擴大則為尋找和制定相關問題的解決方案提供了機會。我們建議從以下三方面著手,推進碳資產質押貸款業務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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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建議加快全國與地方碳市場,以及全國統一CCER交易體系建設,提升碳市場規模、成熟度及覆蓋范圍。一是按照“成熟一個,納入一個”的原則,加快全國碳市場的擴容,推動市場覆蓋行業范圍和規模的擴大,以及市場參與主體的多元化,促進市場成熟度提升。二是研究制定并出臺碳配額有償拍賣制度,建立一、二級市場的碳價聯動機制,增強二級市場碳價穩定性和可預測性;同時,逐步引入合格金融機構參與全國碳市場交易,增強市場流動性,豐富金融機構風險管理工具和選項。三是以CCER重啟及交易平臺和登記系統建設為基礎和契機,將CCER抵質押貸款及其他相關衍生品交易的流程和基礎設施納入整體建設;同時,加快更多領域的CCER方法學開發和建設,促進更多地區和領域的主體盤活其碳資產。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com

第二,建議明確碳資產的質權屬性,構建全國統一的碳資產質押融資制度規則和操作指引。一是在《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及與碳資產質押融資相關的司法解釋中明確碳配額及其他大類碳資產的質權屬性,夯實相關質押貸款業務的法律基礎。二是研究制定并出臺針對碳資產質押融資中諸如質押物登記、公示、執行和處置等重要環節的制度規則和辦法,增強相關業務的規范性。三是統合各地已出臺的操作指引,結合目前行業的主流實踐,出臺全國統一的碳資產質押貸款操作指引和流程,降低金融機構的操作風險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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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建議加強金融機構碳資產管理的能力建設,完善內部考核激勵機制,提升金融機構碳資產質押貸款業務的管理水平和業務拓展的內生動力。一是鼓勵已開展相關業務的金融機構間進行交流,聘請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碳資產管理及質押融資的研究和培訓,提升金融從業人員在相關領域的認知和能力。二是完善金融機構內部的激勵措施,制定碳資產質押融資業務相關考核指標。三是推動金融業建立并優化碳資產價值評估和風險管理的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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