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碳資產概念
碳資產主要包括國家和試點地方政府發放的碳排放配額(EA,Emission Allowances),以及國內主要的碳信用“國家 核 證 自 愿 減 排 量”(CCER,Chinese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碳排放配額是主管部門向被納入溫室氣體排放管控范圍的重點排放單位分配的規定時期內的碳排放額度,由政府通過免費分配等形式發放給企業。目前包括全國配額和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廣東省、湖北省、深圳市和福建省的地方配額。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根據生態環境部《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重點排放單位每年可以使用 CCER(不得來自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配額管理的減排項目)抵銷碳排放配額的清繳,抵銷比例不得超過應清繳碳排放配額的 5%。CCER 用以沖抵配額,其理論價格低于配額價格,因此最大化的使用 CCER 履約可降低企業履約成本。
(二)碳資產現狀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n g.com
按照國家碳排放權交易納入配額管理的實施計劃,目前僅電力行業核發有全國配額,隨著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第一個履約周期(2019-2020 年度)順利結束,參與全國碳排放配額履約的 2162 家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通過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結算系統(以下簡稱“中碳登”)完成了配額清繳,部分企業購買使用了 CCER 完成履約,初步認識到了企業碳配額和 CCER 的價值。
存在碳配額盈余的電力企業,包括五大電力集團在內的絕大部分認為國家未來對碳排放的管控將更加嚴格,必將逐漸收緊碳配額發放基準線,因此對盈余碳配額十分惜售,并不打算在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交易,而是作為未來年度的配額儲備留存。這類企業的盈余配額缺乏應有的流通和管理,一直處于閑置狀態。
根據財政部《碳排放權交易有關會計處理暫行規定》,碳排放配額屬于其他流動資產。以碳排放權為基礎的碳資產作為抵質押物來進行融資的合理合法性已經得到了市場認可。由于我國碳資產業務仍處于發展階段,企業對碳資產價值及碳金融產品的認識有限,因此形成了一方面企業閑置狀態的碳配額資產無用武之地,另一方面部分企業生產經營中的資金周轉又存在困難的局面,因此如何幫助企業盤活碳配額等資產,服務企業生產經營和綠色發展轉型,是雙碳背景下金融支持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實現的現實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