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超沒有想到,自己接手執行的案件,會成為全國“
碳排放配額執行”第一案。
在這位福建省順昌縣人民法院執行法官的印象里,碳排放配額的狀態一直是“大熱大冷”:一面是全國
碳市場上線交易,地方
碳市場試點建設紅紅火火;另一面則是碳排放配額在國內人民法院在執行環節的沉寂平靜。
2021年年底,由福建順昌縣人民法院執行的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案件成為全國首例碳排放執行案,執行法官林超成了“第一個吃螃蟹的人”。
敢為人先的探索
這起執行案,涉及到順昌縣當地某化工企業和銀行之間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化工企業因經營需要向銀行申請貸款6000萬元,以地塊不動產作抵押。后企業未能還款,銀行起訴至法院。經調解,企業應償還貸款本金6000萬元及利息、罰息、復利。若未還款,銀行有權
拍賣、變賣抵押財產,并優先受償。調解書生效后,企業未履行,銀行申請執行。
“我是2021年3月開始負責這起執行案的,起初看到相關案卷,感覺就是很平常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案件,并沒有碳排放配額相關的內容。”林超向記者回憶起他剛接手案卷時的感受。而在接下來的執行過程中,順昌法院查封了該企業的抵押財產,并依法進行拍賣、變賣,均因無人競買而流拍。
這家企業是順昌縣當地重要的化工企業,主要生產加工聚氯乙烯樹脂、ADC發泡劑等產品。事實上,案件的抵押物是企業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廠房),而企業在申報的企業財產中,也均是生產設施、土地以及廠房,并未提及碳排放配額。
盡管如此,順昌法院最終能將目光投向碳排放配額,源于對時事政策的關注。林超在新聞媒體報道中發現,生態環境部審議通過《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案件中的公司作為化工企業,會不會也有可以進行交易的碳排放配額呢?”林超決定繼續核實企業資產。
再次來到企業,林超發現還真有相關的碳排放配額。原來,近些年這家企業技術改造及
節能減排,尚有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額。“當時企業對碳排放配額認識不多,只覺得碳排放配額是其公司生產經營的基本要求指標,并沒有意識到配額的經濟價值,因此便沒有進行資產上報。”林超表示。
在企業核定資產后,林超返回法院向相關領導進行匯報,順昌法院立即開會對案件執行進行研究。順昌法院的謹慎可以理解,在此之前,碳排放配額執行在國內并無
案例可供參考。直到現在,記者搜索中國裁判文書網,碳排放相關文書也只有11篇,其中對于碳排放配額的執行也均停留在凍結環節,并未進行到變現環節。
順昌法院經研究認為,碳排放權作為新型財產性權利,具有商品屬性,依法可以作為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其他財產。盡管企業碳排放配額并非富足,執行部分后與本案應執行標的額6000萬元仍有很大的差距,但法院可以對企業多余的碳排放配額采取執行措施,為碳排放權的執行邁出第一步。
企業的諸多顧慮
碳排放配額究竟能不能進行執行,
北京理工大學國際爭端預防和解決研究院副院長、法學教授龔向前認可順昌法院的可以執行結論。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中明確,重點企業通過購入方式取得的
碳配額,可以確認為一種碳排放資產,按照成本進行計量,同時具有行政規制和財產交易的功能。雖然并未最終明確這種配額的法律屬性,但它至少是一種財產性的利益,構成企業的資產。” 龔向前介紹,“這種新型的財產性利益,能夠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符合民法中債權的特點,因此可以作為法院執行的新型財產。”
法院的決定給林超吃了定心丸。他再次來到企業,詳細了解企業生產經營情況,闡明執行法律法規及碳排放配額的可執行性,秉持善意文明的執行理念與企業進行溝通。而企業也推心置腹,向林超講出了自身的顧慮。
“碳排放配額執行尚屬新事物,企業顧慮頗多。既在擔心對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額進行執行,影響年度碳排放配額清繳工作,也在憂慮處置了碳排放配額,以后企業一旦擴大生產碳排放配額不夠該怎么辦,此外,企業還在懷疑對碳排放配額執行是否會讓社會對企業留下不重視生態環保的不良印象。”林超表示。
華中科技大學國家治理研究院副院長孫永平告訴記者,企業碳排放配額清繳環節中,只要企業清繳量大于等于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核查結果確認的該單位上年度溫室氣體實際排放量,即可順利完成
履約。如果是對富余的碳排放配額進行執行,本身并不會影響到企業配額清繳
履約。
此外,孫永平表示企業擴大生產時碳排放配額的來源并不成問題:“碳排放配額交易市場本身就是市場機制,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額被執行后,企業若擴大生產規模、需要更多碳排放配額時,通過碳市場進行購買即可,并非只能使用最初政府分配的配額。”
而順昌法院與企業溝通,也圍繞著這樣思路。“在說明了配額交易的市場機制和多余配額執行并不會影響清繳后,我們也和企業說明,富余的碳排放配額進行掛牌拍賣,體現出企業在節能減排、技改方面的成功,引導企業在不影響自身年度碳排放配額清繳的情況下,支出部分碳排放配額進行嘗試。”林超表示。
溝通是有效果的。2021年9月14日順昌法院作出執行裁定,依法凍結該企業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額10000單位(即1萬噸二氧化碳當量),并通知企業將被凍結的碳排放配額掛網至福建海峽股權交易中心(簡稱海峽交易中心)進行交易,成交款項轉入法院賬戶。
企業收到凍結碳排放配額的執行裁定及履行義務通知書后,積極配合執行,將其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額掛網交易。2021年10月20日,順昌法院向海峽交易中心送達執行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扣留交易成交款。到當年11月12日,該企業已陸續拍賣成交碳排放配額共計5054單位,成交款項97163.7元。
“如果執行環節只是對配額進行了凍結不進行拍賣,凍結的未經交易的富余配額將會在下一個清繳履約周期失去法律效力。只有當碳排放配額進入拍賣環節,實現資產的折現,才能夠起到法院介入進行執行的作用。”孫永平高度評價該碳排放配額執行案。
執行中的困難
從結果上看,碳排放配額執行進入拍賣環節,實現總計97163.7元的資產變現,順昌法院的執行是成功的。但是從另一個角度看,與97163.7元相比,此次碳排放執行案更重要的意義在于碳排放執行方面的探索。
回顧整個執行過程,順昌法院并非一帆風順。而順昌法院作為先行先試者,其在實踐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尤其值得分析和探討。
林超告訴記者,基層法院在日常執行環節,其使用的總對總、點對點財產查控系統能夠對大多數財產價值進行一鍵查詢。然而在此次企業碳排放配額的核實過程中,由于相關的數據資源并未接入法院查控系統,順昌法院在配額查控環節頗多麻煩。
“因為無法實現在線查詢,所以我們只能采用持函查詢的方式派人到相關機構調取企業的碳排放配額數據。這家企業參與福建省碳排放權試點交易市場,于是我們便前往福建省生態環境廳環境信息中心和海峽交易中心進行查詢,參考兩方數據進行綜合計算,才能得出目前企業的碳排放配額基本情況。由于需要持函查詢,順昌距查詢機構所在地福州市又路途遙遠,來回往返多次,查控極不便利。”
碳排放配額的查控機制問題,龔向前也有關注。他認為應該將碳配額核查與執行納入到建立全國統一透明的執行機制之中,在法院建立網絡執行查控系統中,加快推進與
碳金融對接,將碳配額納入查控、評估、拍賣與失信懲戒系統,與其他財產形式同等實現查、控、扣一體化,將極大推動碳排放配額執行的順暢化。
此外,對于碳排放配額執行的時效問題,林超也有疑惑。“根據《福建省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重點排放單位應當在每年6月底前履行上年度的配額足額清繳義務。那么依法凍結的配額,在配額清繳完成后之后,法律效果如何呢?是否還需要法院凍結呢?”
孫永平指出,不同類型的碳排放配額其時效并不相同。若配額是企業從市場購得,則配額可以延期使用。若配額是政府免費發放的,與國外多則五年、十年的有效期限不同,國內碳市場規定其有效期往往和履約周期一致,多為一年左右,過了履約周期未使用的免費配額將會被政府收回。
“針對法院執行期間的配額過期風險,目前還沒有明確的規定,有待制度上進一步完善,但是肯定需要符合配額所屬碳市場的相關規定。同時,在凍結和執行環節,需增加向登記注冊機構函詢流程,確保掌握配額的類型和有效期等核心信息。”孫永平補充道。
2021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意見指出,要準確把握碳排放權、
碳匯、碳衍生品等涉碳權利的經濟屬性、公共屬性和生態屬性,依法妥當處理涉及確權、交易、擔保以及執行的相關民事糾紛。順昌法院的成功嘗試,只是“碳執行”的一個起點,未來情況如何,我們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