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建議“十四五”期間探索建立碳排放總量與能耗強度雙控制度,取代原有的能源雙控制度,并在“十五五”期間過渡到以碳排放總量控制為核心的制度。二是進一步完善碳排放統計核算體系及相關制度。三是中央與地方協商制定和分配碳排放總量控制目標,考慮區域間電力調入調出、人口轉移以及能源密集省份的特殊需求。四是盡快選擇不同條件特點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業和企業啟動第一批碳中和
試點工作。五是在更新的國家自主貢獻目標中納入非二氧化碳排放減排、氣候投融資、負面產業清單等內容。六是強化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及
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氣候變化事務辦公室的協調與領導職能,統籌協調應對氣候變化的國際、國內事務,指導各級政府部門、地方、企業落實碳達峰和碳中和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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