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嚴格高效的碳交易法治實施體系
在碳交易法治實施體系方面,應不斷建設完善有關碳交易法律政策的具體實施制度,繼續提升各級政府助推碳交易的法治化,增強碳交易法治體系的可執行性,進一步深化改革有關碳交易的司法制度,在行政執法和司法活動中大力提升碳交易的公信力。
在推進建設碳交易法治實施體系時,一要明確碳交易實施的法治主體,這主要包括碳交易的各方及監管主體,碳交易各方主要根據碳交易法律規則及合同約定而行動,監管主體則應根據既有法律規定嚴格執法、依法行政。碳交易的監管職責可由生態環境部門承擔,有關碳交易市場的設置可以參照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的設置有序推進,前期可在碳交易活躍的區域由地方政府指導設立“碳交所”。二是碳交易實施的法治流程要全面系統。既要考慮覆蓋各行各業的碳交易流程,又要考慮完善單一行業內的碳交易流程,以此推進碳交易的有序順利交易。三是碳交易實施的法治責任要嚴。嚴格的碳交易責任既能增強碳交易各方的法治意識,又能排除碳交易中的人情、關系、金錢、權力等方面的阻力和障礙,從而促使碳交易各方主動履行“雙碳”目標下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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