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協定》的第6條(Article 6)旨在建立全球碳市場機制。在過去的6年中,由于受限于不同締約國的產業競爭力和經濟發展地位,始終無法就建立全球碳市場機制達成共識。本次在COP26上達成了協議是業界普遍認可的成功,其意義在于創造競爭性并鼓勵清潔技術的升級,同時將釋放數萬億美元的資金用于保護森林、建設可再生能源設施和其他應對氣候變化的項目。全球碳市場機制的建立能達成協議的關鍵在于:針對NDC下
碳排放額的“重復計算”的問題采取了合理的應對措施,并且考慮到發展中國家的要求;作為協助資助氣候適應的舉措,不在國與國之間的碳資產雙邊貿易上征稅。另外為了確保舊的減排信用額不會涌入市場,規定了2013年之前發放的
碳信用不得進入結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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