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碳交易框架與中國實踐
1997年,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基礎上形成了《京都協議書》,該協議書創新性地通過引入市場機制來解決全球氣候資源的優化配置問題。《京都協議書》中規定了三種補充性碳交易市場機制,用于降低各國實現減排目標的成本。一是國際排放貿易機制(IET),發達國家之間交易或轉讓排放額度(AAUs),使超額排放國家通過購買節余排放國家的多余排放額度完成減排義務。二是聯合
履約機制(JI),發達國家之間通過項目產生的排減單位(ERUs)交易和轉讓,幫助超額排放的國家實現
履約義務。三是清潔發展機制(
CDM),發達國家通過資金支持或者技術援助等形式,與發展中國家開展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項目開發與合作,取得相應的減排量,這些減排量被核實認證后,成為核證減排量(CERs),可用于發達國家履約。
在國際框架的基礎上,中國采取的是CDM的實踐。通過淘汰落后產能,推進碳排放交易,從關心“污染”轉向“碳排放交易”。碳排放交易是以電力行業為主導的。我國
碳市場建設主要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從2002年至2011年,主要參與國際CDM項目;第二階段從2011年至2020年,在
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慶市、湖北省、廣東省、福建省及深圳市開展碳排放權交易
試點;第三階段從2021年開始建立全國碳交易市場。2020年,隨著“碳達峰、碳中和”的目標被多次提及,全國碳交易市場建設加速進行,《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于2021年1月發布,電力行業于2021年正式啟動第一個履約周期。
從我國2014—2020年碳交易市場成交量情況來看,成交量整體呈現先增后減再增的波動趨勢:2017年我國碳交易成交量最大,為4900.31萬噸二氧化碳當量;2020年全年,我國碳交易市場成交量4340.09萬噸二氧化碳當量,同比增長40.85%。從我國碳交易市場的成交金額變化情況來看,2014—2020年成交額整體呈現增長趨勢,僅在2017、2018兩年有小幅度減少。2020年我國碳交易市場成交額達到了12.67億元人民幣,同比增長33.49%,創下碳交易市場成交額新高。
目前,我國碳交易市場的建設仍處于起步階段,未來相關政策仍有進一步完善空間。以碳市場納入行業為例,根據生態環境部于2021年1月發布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全國碳市場交易首批僅納入發電行業,在未來我國碳市場建設逐漸成熟的情況下,將覆蓋發電、石化、化工、建材、鋼鐵、有色金屬、造紙和國內民用航空等8大行業。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an g.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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