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
北京市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的通知》(京政發〔2024〕6號),為規范納入本市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的重點碳排放單位(以下簡稱“重點碳排放單位”)使用
碳減排量抵銷部分碳排放量的行為,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本市碳排放權抵銷相關工作的組織實施、綜合協調與監督管理。
第三條 重點碳排放單位使用碳減排量抵銷其部分碳排放量,使用比例不得高于市生態環境部門確認的該單位年度碳排放量的5%。
第四條 可用于抵銷的碳減排量包括全國溫室氣體核證自愿減排量、本市審定的自愿減排量。鼓勵優先使用本地產生的碳減排量。1 噸碳減排量可抵銷1噸碳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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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重點碳排放單位使用北京市行政區域外項目產生的全國溫室氣體核證自愿減排量的抵銷比例不得超過市生態環境部門確認的該單位年度碳排放量的2.5%。鼓勵優先使用河北省、天津市等與本市簽署生態環境、可再生能源等相關合作協議地區的核證自愿減排量。
第六條 本市審定的自愿減排量是指按照相關規定開展的碳普惠項目產生的減排量,項目涉及交通、建筑、可再生能源及節能等領域。
項目須按照市生態環境部門發布的技術規范開發并經審核登記;減排量須經市生態環境部門核證簽發。
第七條 重點碳排放單位在使用減排量抵銷時,應向市生態環境部門提交抵銷申請及相關材料,市生態環境部門在抵銷申請截止日期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符合條件的可用于抵銷。
第八條 重點碳排放單位使用全國溫室氣體核證自愿減排量抵銷時,需在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
平臺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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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函(加蓋單位公章),包括單位基本信息,使用抵銷項目情況及抵銷比例說明。
(二)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機構出具的交易憑證。
(三)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注冊登記機構出具的項目登記書。
(四)在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注冊登記系統中完成申請用于本市
碳市場抵銷用途的證明材料。
第九條 重點碳排放單位使用本市審定的自愿減排量抵銷時,需在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平臺提交申請函(加蓋單位公章),內容包括單位基本信息,使用抵銷項目的抵銷量、抵銷比例等。。
第十條 抵銷過程中相關機構和人員違反法律法規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碳排放權抵消管理辦法(試行)》(京發改規〔2014〕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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