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
碳債券的產品定價來看,既要降低債券發行主體的融資成本,又要兼顧投資者的收益。融資主體傾向于以所能實現的最低成本獲得資金的使用權,投資者愿意將資金配置在收益高、風險低的領域,在信用債市場通常主體評級高的企業更容易以較低的
價格發行債券,而主體評級較低的企業通常遭遇發行困難的局面。
中廣核碳債券采用“固定利率+浮動利率”的定價方式,固定利率作為債券投資人的保底收益,而浮動利率實現項目投資者與債券投資人分享核證自愿減排量的收益,與債券存續期內中廣核5個風電場每年節約的
碳指標在深圳
碳排放權交易所出售獲得的利潤正相關,浮動收益在5BP~20BP之間,相當于內嵌了碳收益期貨的金融屬性。這種利率結構的設計既體現了投資人主動承擔推動經濟低碳發展的責任,又為碳債券利率低于市場同級別債券利率作了補償,開拓了債務資本市場與
碳交易市場相結合的新篇章。若未來可大規模推進,在一定程度上能夠促進金融體系和資本市場向低碳循環經濟導向下的新型市場轉變。
作為一種針對直接投資者的融資手段,碳債券充分利用碳資產的金融屬性開發的金融產品,不再拘泥于資金是否直接投向
節能減排項目,而是嘗試遵循市場對于
碳金融資產的定價利用成熟的
碳金融市場達到配置資源的目標。雖然在現有發行制度框架下,碳債券的發行與碳金融的相關程度還有待提高,與碳金融資產的掛鉤方式還需要更加豐富和建設性的創新,對于支持
節能減排活動還具有一定局限性。但是,隨著政策引導不斷加強,市場碳風險定價等機制逐漸完備,投資者對碳金融產品的認可程度提高,企業碳債券作為以金融市場手段引導多元化資本投向節能減排的重要工具的作用將更加凸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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