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早上去了社科院潘家華主任的新聞發布會,講的內容是
碳預算(carbon budget)。潘家華強調,全球減排應遵循“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雖然原則的本身沒有錯,但也是因為這點,被認為有很多問題。
潘家華首先提出,應對“國際氣候癥”,最重要的是兩點。一是
碳排放權益分配的公平性,二是實際對環境的可持續性。
“公平”通常指的是以國家為單元的“國際公平”,然而我們的生產和消費更多的是建立在個人的基礎上的,而不是國家基礎上的;因此“公平性”指的更多的是“人際公平”。他又引入“代際公平”的概念;“代際公平”是建立在某一歷史碳排放量為基線的基礎上的,但是“代際公平”沒有考慮相應的需求及資產的歷史積累,也就是說,比如以1990年為計算碳排放基礎,歷史上該年碳排放越多的國家,計算下來減排后能排放也越多。潘家華把這個比作“祖父原則”——爺爺很有錢,后代能得以繼承。因此碳公平應該是建立在人口數量上的“人際公平”,而不是“國際公平”。
首先,論歷史排放,美國遠大過中國,因此雙方歷史責任不同。其次,減排的成本不同。例如美國,人均平均每年排20噸二氧化碳,而中國的數字僅為1噸;因此美國減排的成本小于中國。突然想起以前聽到駐英國大使曾經打的一個比喻,說美國好比一個擁有四片面包的富足的人,中國只有一片保持溫飽的面包。而讓中國和美國承擔無區別的減排責任,好比讓這個只有一片面包的人和有四片面包的人一樣節食。潘院士提出,推算總的碳排放預算,各國可以選擇先發展,或后發展,總之應將保持在碳排放權益額度之內。美國等發達國家由于歷史排放大,已經消耗完了預算,現在是虧空的狀況。而發展中國家,如智利等,仍有盈余。“發達國家占用了發展中國家的碳排放權益,發達國家以金錢‘施舍’發展中國家”,沒有一定的權益性。因此中國的立場是建立“補償機制”——碳排放權益是有
價格的,發展中國家應以經濟補償虧空發展。
潘家華介紹,全球碳排放權益約2.5萬億噸。提出用2005年作為基準,是因為考慮到該年的排放對歷史的承接性和對未來的依據性。對于有虧空的國家,中國提出建立一個Cap and Trade的體系,即定1900-1989年每噸碳為5美元,1990-2004年為每噸10美元,2005-2050則每噸5美元。美國等發達國家已經消耗萬排放權,為保證生存需要,假設2.33噸/人,超出的其他可以通過市場轉移支付(transfer payment)購買,以保證發達國家國民的生活基本需要。而超出的排放可以采取累進
碳稅(progressive carbon tax),促進減排。
因此,中國的立場總結來說,世界的碳排放,并不稀缺,關鍵在分配。碳排放權益應該是每個人應該享有的,但責任是有差別的。發達國家虧空,發展中國家盈余;中間應有市場的交換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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