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協定》第6.4條為后CDM時代全球碳信用市場奠定基礎
2015年12月,全球達成了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巴黎協定》?!栋屠鑵f定》第6條規定了通過國際合作加強減排的機制,包括使用國際轉讓減緩成果(ITMOs)的市場機制。具體而言,第6.4條提出創建一個各締約方自愿參加以促進減排和可持續發展的機制,由締約方會議集中管理,允許締約方以東道國或購買國的身份使用該機制下所產生的減排量實現國家自主貢獻(NDCs)。該條款及其后續談判實質上為CDM機制之后的全球碳信用市場奠定了基礎框架,被稱為聯合國可持續發展機制(SDM)。2021年11月舉行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方大會第二十六次會議(COP26),SDM獲得初步通過,SDM框架下減排活動形成碳信用的規則、方式和程序得以采納。
SDM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成是CDM的升級版,其總體架構和流程管理近乎是CDM的延續,包括基準線、額外性、監測計劃、審定核查、注冊和簽發等方面都沿用了CDM的大部分設計,但更為強調對可持續發展的貢獻。為了支持氣候適應,SDM將收取每個項目5%的減排信用建立適應基金,另外還有2%的減排信用直接予以注銷,為全球氣候減緩作貢獻。
《巴黎協定》第6.4條為國際碳信用市場增加了確定性,將極大促進未來全球自愿減排交易的增長。但應當認識到SDM也增加了碳信用市場的復雜性,可能導致不同利益相關者和地區之間出現更大的差異和分歧。例如為了避免重復計算,部分觀點認為減緩成果被出售國出售后應當計入購買國的NDCs,而不再計入出售國的NDCs。
另外,2021年啟動的國際航空碳抵消及減排機制(CORSIA)可以使用VCS、GS、CDM、中國核證自愿減排量(
CCER)、ACR、CAR、全球碳理事會(GCC)及REDD+交易架構(ART)等8種合格自愿減排信用來抵消超過基準線的國際航空碳排放。該機制的實施使得歐盟、北美、中國碳市場通過8種抵消機制在某種程度上間接連接起來,能夠促進不同碳市場在核算、減排目標、成果認定等多個方面進行交流,“自下而上”地為《巴黎協定》第6條的最終落地提供新的解決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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