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歐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和歐盟委員會關于加強
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合作的諒解備忘錄》,貫穿全文沒有一個字提到了碳邊境調節機制(CBAM),但備忘錄中的每一句話都是為了CBAM而寫。
自從歐洲碳市場(EU ETS)取消了抵消機制之后,中歐碳市場就像兩個獨立運行的齒輪,在各自內循環運行。隨著歐盟碳碳邊境調節機制(CBAM),就成為了中歐碳市場的連接處。根據規則,CBAM最終的繳費依據等于(碳排放強度-歐盟免費配額)*產品數量*歐洲碳市場配額EUA的平均
碳價-出口國已支付的碳成本。即假如納入在CBAM名錄內中國企業生產的產品出口到歐洲,其最終的繳費依據既包括其本身的碳排放成本,也包括了其在國內碳市場的成本。
從字面的背后解讀諒解備忘錄
諒解備忘錄的字面意思無需解釋,大家都能看懂,我這里節選核心的要點來解讀一下背后的“暗語”。
原文:(一)中國和歐盟碳排放權交易具有成本效益的實施
內涵:通過
碳交易實現雙方利益最大化(其他很多國家和地區還沒有
碳交易)
原文:(二)在中國和歐盟,促進碳排放權交易分別作為預期和至少保證電力行業排放在達峰后實現有意義的絕對減少、應對氣候變化的有效政策和管理工具;
內涵:碳交易在電力領域實現電力行業絕對減排,其他行業要適可而止,不能通過CBAM來擴大。
原文:(三)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
CCER)的作用;
內涵:歐盟沒有抵消機制,但至少CCER作為抵消的成本得認吧。
原文:2.討論中國和歐盟碳市場的擴大,包括在中國和歐盟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中納入新行業。
內涵:CBAM中未來納入新的行業,提早和我們溝通下,我們也盡快先納入全國碳市場。
原文:1.在以下領域交流信息、經驗及專業知識,并增進相互了解:(1)碳排放權交易相關政策設計和規則制定;(2)負責碳排放報告、核查、機構認可和交易的實施、
履約和執法的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3)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和配套政策的關系,包括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與電力市場的關系,以及與可再生能源
綠色電力證書制度 之間的關系,均可以從中歐能源合作
平臺的工作和成果及可再生 能源政策的發展中受益。
內涵:審核機構資質能不能互相開放?尤其是CBAM的審核。未來CBAM中綠電綠證是否可以有認可的可能性?
原文:2.為更加全面的碳排放權交易技術合作奠定基礎,包括:(1)研究碳排放權交易制度的設計、配額分配方法、市場監管機制,監測、報告及核查等機制;(2)促進碳排放的統計核算以及體現產品碳排放和碳成本的核查技術規范的雙方互認。
內涵:雙方的配額分配、監測、報告、核查以及統計核算的規則都不一樣,能不能盡可能的互認,CNAM中是不是可以最大限度的認可中國企業的碳成本。
展望
不管如何,由于CBAM確實實實在在牽扯了雙方的巨大的經濟利益,因此高層對話是必須的,也是有利于未來中國企業應對CBAM,減少其對于出口的負面影響,甚至在國際貿易中占取先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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