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應對碳壁壘的國際策略
1.積極參與全球氣候治理,追求公正合理的氣候治理秩序
碳壁壘是部分發達國家占據應對氣候變化的“道義制高點”,以促進碳減排為借口,利用自身經貿優勢主導制定的不公平的碳貿易措施。在全球氣候治理面臨重大變革的背景下,氣候治理秩序的缺失為不合理的碳壁壘創造了生存空間。國際合作在應對氣候變化中發揮著關鍵作用,中國應積極參與全球氣候治理,提出具有中國特色的方案,發出中國聲音,追求公正合理的氣候治理秩序。
國際氣候談判推進的困境在于氣候變化問題與國家發展權問題之間的矛盾。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在氣候談判中的博弈重心一直是氣候治理責任分擔。作為發展中大國,中國有必要協調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訴求,強調應對氣候變化既要兼顧碳排放的現實與歷史后果,也要尊重道義與公平,堅持“共同但有區別”的原則。在國際多邊合作的框架下,為促進氣候治理秩序公正與合理,中國需要提供具有中國智慧的方案。
2.在多邊機制下參與低碳貿易規則制定
當前,歐盟試圖通過單邊立法的方式搶占未來綠色貿易規則的主導權,部分發達國家試圖聯手主導制定貿易與環境新規則。在此背景下,中國應秉持多邊主義原則共同應對氣候變化,反對以氣候變化為幌子而行貿易保護之實的碳壁壘。
一方面,中國需團結新興經濟體力量,擴大發展中國家在經貿領域的話語權,共同應對發達經濟體不公平的碳壁壘,維護發展中國家的利益和發展需求。在此過程中,中國可以依托中國—東盟貿易協定和“一帶一路”等
平臺,探討新興經濟體在應對碳壁壘上的合作,反對實行單邊主義的碳壁壘,營造公平合理的低碳貿易環境。
另一方面,中國應在多種國際渠道中提出訴求與關切,強調各國應遵守多邊貿易規則,共同應對氣候變化挑戰,爭取國際輿論的支持,并與碳壁壘發起國積極交涉貿易規則問題,提升中國在綠色貿易規則制定中的話語權。具體而言,應加強與歐盟的談判和合作,一是基于歐盟CBAM的核心框架推動全球制定統一的、透明的碳關稅機制;二是從歐盟CBAM的核心訴求出發,聯合發展中國家與歐盟開展談判,商討兼顧“共同但有區別”的原則,推動制定更加合理的豁免和抵消機制。
3.在WTO規則框架下展開碳壁壘合規性質疑
WTO允許采取與氣候變化適應的相關貿易措施,但要求這些措施不是偽裝的保護,并且透明、正式和公開通報這些措施,中國可以就碳壁壘的工作機制合理性、透明度、與WTO規則的協調性和實施監督等內容討論其合規性,質疑、反對甚至提起訴訟。
具體而言,中國可以基于WTO例外條款和《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質疑碳壁壘合規性。碳壁壘實施國通常援引WTO公共健康例外條款(第20條(b)款)和環境例外條款(第20條(g)款)進行抗辯,但這兩個例外條款的適用存在嚴格限制,WTO成員的相關權利義務、適用范圍及援引條件已經有所規定,中國可以就碳壁壘是否適用例外條款展開合規性質疑。
WTO公共健康例外條款應用存在的兩個條件,第一,該措施旨在保護人類、動植物的生命健康,WTO爭端解決中越來越認可減少碳排放是涵蓋的政策之一,碳關稅或將可能滿足該條件;第二,該措施具有必要性,碳關稅只是減碳的一種方案,還有碳排放交易機制、國內
碳稅等主流手段,實施效果上,碳壁壘只是碳排放量發生區域轉移,很難從生產技術根源上減少碳排放,難以達成必要性條件。
同樣,環境例外條款的適用前提是該措施在條件相同的各國間不構成不合理的歧視手段,也不構成對國際貿易變相的限制。而歐盟CBAM實際征收中標準是否客觀合理還有待進一步檢驗與監督。碳壁壘還受技術性貿易壁壘的規制,特別是碳排放計算監測環節,也需要達到國際認可標準,因此,《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也可以應用到合規性質疑中。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網-tan pai fang . com
【版權聲明】本網為公益類網站,本網站刊載的所有內容,均已署名來源和作者,僅供訪問者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之用,如有侵權請權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將立即做刪除處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