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引言
在2023年10月1日實施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簡稱CBAM)之前,歐盟委員會通過并發布了該制度的實施細則(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以下簡稱“實施細則”)。該實施細則于2023年8月17日通過,規定了CBAM過渡階段企業應遵守的規則,該階段持續到2025年12月31日。為使有需求的相關企業能更好地理解CBAM過渡期內企業的相應義務,公眾號將對該實施細則進行逐條詳細解讀。
二
規則解讀
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
of 17.8.2023
歐盟委員會實施細則(歐盟)
2023年8月17日
laying down the rules for the application of Regulation (EU) 2023/956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as regards reporting obligations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during the transitional period
根據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的第(EU)2023/956號條例制定的有關過渡期內碳邊界調整機制報告義務的規則
(Text with EEA relevance)
(歐洲經濟區相關的文本)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歐盟委員會,
Having regard to the 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
根據《歐洲聯盟運作條約》(TFEU),
Having regard to Regulation (EU) 2023/956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0 May 2023 establishing a 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1 , and in particular Article 35(7) thereof,
根據歐洲議會和理事會2023年5月10日頒布的建立碳邊界調整機制(CBAM)的第(EU)2023/956號條例,特別是其中的第35(7)條,
Whereas:
鑒于:
(1) Regulation (EU) 2023/956 lays down reporting obligations for the purposes of 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during the transitional period from 1 October 2023 until 31 December 2025.
【中文翻譯】:
(1)第(EU)2023/956號條例規定了2023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過渡期內碳邊界調整機制的報告義務。
【解讀】:
2023年5月10日出臺的第(EU)2023/956號歐盟CBAM正式條例第32條前半段規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的過渡期內,本條例下進口商的義務僅限于本條例第33、34和35條規定的報告義務。第35條第7款規定,歐盟委員會有權制定有關以下事項的實施法案:
(a)應報告的信息,以及報告的方式和格式,包括按照本條第2款第(a)、(b)和(c)項所述的總數,按照原產國和商品類型提供的詳細信息,以及第2款第(d)項所述的任何相關退稅或其他形式的補償的示例;
(b)根據本條第5款規定應施加的罰款的指示性范圍,以及確定實際金額時應考慮的標準,包括未報告的嚴重性和持續時間;
(c)有關將本條第2款第(d)項所述的應繳納的年平均碳
價格,以外幣表示,按照年平均匯率換算成歐元的詳細規則;
(d)有關附件IV規定的計算方法的要素的詳細規則,包括確定生產過程的系統邊界、排放因子、實際排放量的裝置特定值及其分別適用于各種商品的方法,以及制定確保數據可靠性的方法,包括數據的詳細程度;以及
(e)間接排放量在進口商品中的報告要求的方式和格式;該格式應包括附件I列出的商品生產所用電量,以及該電力的原產國、發電來源和排放因子。
前言第1條的陳述目的為揭示制定背景,本實施細則為根據上述歐盟CBAM正式條例第32條與第35條第7款所制定的有關報告義務的具體規則。
作為補充,由于標題提及本實施細則為“歐洲經濟區相關的文本”,適用于整個歐洲經濟區,即也適用于冰島、挪威、列支敦士登。
(2) During the transitional period, importers or indirect customs representatives are to report on the quantity of imported goods, direct and indirect emissions embedded in them, and any carbon price due for those emissions, including carbon prices due for emissions embedded in relevant precursor materials.
【中文翻譯】:
(2)在過渡期內,進口商或間接海關代表應報告進口商品的數量、其中包含的直接和間接排放量,以及由于這些排放量而應繳納的任何
碳價格,包括由于相關前體材料中包含的排放量而應繳納的
碳價格。
【解讀】:
歐盟CBAM正式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直接報告義務人為任何在成員國設立的進口商,在將商品進口到歐盟海關領域之前,應申請CBAM申報人身份(“授權申請”)。如果進口商根據歐盟第(EU)952/2013號條例第18條指定間接海關代表(indirect customs representative),并且間接海關代表同意擔任授權的CBAM申報人,那么間接海關代表應提交授權申請。
本實施條例為上述CBAM的落實與延伸。在CBAM正式條例中,提及CBAM報告應包括以下信息:
(a)每種類型的商品的總數量,電力以兆瓦時為單位,其他商品以噸為單位,并詳細說明原產國生產商品的每個相關裝置;
(b)按照附件IV規定的方法計算的間接排放量,以每兆瓦時電力或每噸其他類型商品的二氧化碳當量排放量(tCO2e)表示;
(c)按照第7款所述的實施法案計算的總間接排放量;
(d)原產國對進口商品中嵌入排放量應繳納的碳價格,考慮到任何可用的退稅或其他形式的補償。
此處“按照第7款所述的實施法案”,即指的是本過渡期實施細則。本規則將為企業的CBAM報告提供計算方法,以履行相應的報告義務。另外,本實施細則在CBAM正式條例的基礎上,也進一步在主文中明確了報告內容應包括由于相關前體材料中包含的排放量而應繳納的碳價格(CBAM正式條例主要在附表中提及有關前體材料的內容)。
(3) The first report should be submitted by 31 January 2024 in respect of goods imported during the fourth quarter of 2023. The last report should be submitted by 31 January 2026 in respect of goods imported during the fourth quarter of 2025.
【中文翻譯】:
(3)第一份報告應在2024年1月31日前提交,報告內容為2023年第四季度進口的商品。最后一份報告應在2026年1月31日前提交,報告內容為2025年第四季度進口的商品。
【解讀】:
整個歐盟碳關稅CBAM條例的實施分為兩個階段,2023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屬于過渡期,2026年1月起是全面實施階段。本實施細則前言第3條對CBAM第35條作出了細化。CBAM第35條規定,每個進口商或者間接海關代表,在一個日歷年的某個季度內進口了商品的,應當在該季度內向委員會提交一份報告(“CBAM報告”),其中包含有關該季度內進口商品的信息,該報告應在該季度結束后不遲于一個月提交。本次實施細則對過渡期中容易引起歧義的第一期報告提交時間與最后一期報告提交時間進行了明確說明。
(4) The Commission is to adopt implementing rules for those reporting requirements.
【中文翻譯】:
(4)委員會將通過有關報告要求的實施規則。
【解讀】:
應當注意到,本條采取了復數的表現形式。在本條例的附表中,委員會通過了大量針對不同種類進口商品的更為細節的報告要求。例如,針對聚合商品,有不同的指標和報告要求。如尿素(Urea),要在報告中提及純度(所含尿素的質量百分比、所含氮的百分比)、硝酸(Nitric acid)要提及濃度(質量百分比)等。所以,該條前言內容意在表明,歐盟已對不同種類的商品在報告的形式上作出了規定,CBAM申報人和相關企業應當關注這些需要提供的信息,以進行合規報告。
(5) The reporting requirements should be limited to what is necessary to minimise the burden on importers in the transitional period and facilitate the smooth roll-out of the CBAM declaration requirements after the transitional period.
【中文翻譯】:
(5)報告要求應當在過渡期內最大限度減輕進口商的負擔,并促進在過渡期后順利推行CBAM申報要求。
【解讀】:
前言第5條所提及的CBAM申報要求,即CBAM正式進入全面實施階段后所要求進口商或間接海關代表履行的向歐盟進行證書申報的義務,首次證書申報應在2027年針對2026年進行。每年5月31日前,授權的CBAM申報人應使用CBAM注冊系統進行上一年度的CBAM申報,并購買繳納CBAM證書來抵消申報的排放量。
在過渡期內,實施細則雖明確報告義務不是申報義務,且應最大限度減輕進口商或間接海關代表的報告義務,但向歐盟出口商品的企業也不可在此階段放松警惕。一是因為該實施細則較為詳細復雜,要作出正確理解需要一定時間;二是因為只有在當下階段熟悉如何配合進口商或間接海關代表進行報告,才能在未來更好地對接全面實施階段CBAM給企業帶來的義務、更好地應對CBAM帶給企業的碳關稅風險。
參考資料與鏈接:
1. 歐盟CBAM條例原文鏈接:
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2023/956/oj
2. 歐盟CBAM過渡期規則鏈接: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PI_COM:C(2023)5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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