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在其CBAM的設計和實施方面,居于主導地位,需要充分考慮其與WTO規則的一致性、貿易伙伴的接受程度、公平性、技術可行性和管理成本等因素。為降低歐盟CBAM對中國對歐貿易和經濟等方面可能造成的負面影響,除了繼續表明對其的保留意見、密切跟蹤歐盟方面的最新進展、分析其可能的影響等之外,中國還應采取積極與歐盟開展對話、加強國內政策設計和技術準備等多種措施,在有效應對歐盟CBAM的同時,繼續發展中歐在氣候方面的伙伴關系,作為中歐乃至更大范圍的國際關系穩定器,并進一步推動中國自身
碳減排目標和社會經濟發展目標的實現。
首先,中國應就歐盟CBAM設計中的關鍵問題,如實施時間、覆蓋范圍、相關產品
碳排放強度基準值、中國企業已承擔的碳減排成本評估等與歐盟開展持續對話,并建立長效溝通機制。中國可提議推遲歐盟CBAM的實施時間、設立
試點階段或者延長初始階段的時間,要求歐盟至少在實施初期將CBAM的覆蓋范圍限制在個別數據基礎較好的部門,為國內的應對工作,包括對歐出口相關行業和企業適應該政策爭取更多的準備時間。在產品的含碳量計算方面,可提議基于歐盟境內同類產品的最佳排放水平設置初始階段的進口產品排放強度基準值,并可以逐步過渡到歐盟境內同類產品的平均排放水平。關于中國企業承擔的碳減排成本,應要求歐盟充分考慮“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和公平原則,不能簡單以
碳價的對等作為評估企業
碳排放成本對等的依據,合理地評估中國碳減排政策的力度及其對企業施加的成本,尤其是需要充分考慮中國的強制性節能政策等非顯性
碳價政策給企業施加的排放成本,提高歐盟對中國減排政策的認可度,為中國出口企業爭取相應的碳邊境調節義務減免。
其次,中國應統籌國際和國內兩個大局,從國內政策設計入手,積極籌備可行的應對措施。從理論上說,中國在短期內可以采取出口調節、資源重組等措施應對歐盟CBAM,但這些措施可能面臨WTO的法律風險,且不利于中國的低碳轉型和發展。中長期來看,為兼顧國內減排目標的實現,可考慮擴大全國
碳市場的覆蓋范圍,盡快納入鋼鐵、水泥、電解鋁等部門并通過設立較嚴格的排放上限、降低免費配額分配比例、引入
拍賣等方式確保碳價維持在相對較高的水平,以減少出口損失。未來隨著歐盟CBAM覆蓋范圍的繼續擴大,全國
碳市場設計也可做出相應調整并可在中長期酌情考慮在相應部門與EU ETS進行有限連接。對排放源較為分散、不適于碳市場管控的部門,如機電、紡織等,可針對性地設計并實施
碳稅作為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的補充。
最后,中國還應做好與歐盟CBAM相關部門和行業的能力建設,為應對歐盟CBAM做好法律、管理、技術和輿論等各層面的準備。準確可靠的碳排放數據是出口商積極有效應對歐盟CBAM的基礎,因此應制定并完善相關行業的碳排放核算指南,建立與國際接軌的碳排放監測、報告和核查制度及碳信息披露制度。此外,大力發展和推廣低碳創新技術,如
綠色氫能、
碳捕集利用與封存等,既可以有效地促進高排放行業的碳減排和低碳轉型,也是應對歐盟CBAM最為有力的措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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