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
會議昨天召開。環境保護稅法草案第二次提請常委會審議,草案二審稿給授權地方上浮適用稅額設定了10倍的上限。此外,草案二審稿增加一檔稅收減免規定: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百分之三十的,減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環境保護稅;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減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環境保護稅。
草案第六條規定,經省級人大常委會決定,省級政府可以在本法規定的稅額標準基礎上,上浮應稅污染物的適用稅額。對此,有些委員和地方、部門、企業提出,適用稅額直接影響納稅人的稅收負擔,按照稅收法定原則,應對上浮適用稅額的上限或者適用稅額的幅度作出規定,以避免地區間稅負差異過大。
就此,草案二審稿規定,在本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中直接規定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稅額幅度,以10倍為限,即大氣污染物為每污染當量1.2元(人民幣,下同)至12元,水污染物為每污染當量1.4元至14元;應稅污染物的具體適用稅額,由省級政府“在本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大常委會決定,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
草案第十三條規定,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百分之五十的,減半征收環境保護稅。有些委員和地方、部門、企業提出,應當根據減排的幅度確立更多檔次的稅收減免,以便更好激勵企業減排,實踐中一些地方已經根據減排幅度實行了排污費多檔減免政策。
就此,草案二審稿還增加一檔稅收減免規定: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百分之三十的,減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環境保護稅;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減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環境保護稅。
另外,草案二審稿還將第三章章名由“稅收優惠”改為“稅收減免”,并作了其他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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