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發展中國家參與“碳關稅”的貿易談判。部分發達國家提出的擬實施“碳關稅”的貿易法規,不僅違反了WTO的基本規則,也違背了《京都議定書》確定的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氣候變化領域“共同而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嚴重損害發展中國家利益。對于發展中國家而言,尤其是中國,長期依靠的“兩高一資”(高能耗、高污染、資本密集型)行業發展 .濟的發展模式正處在艱難轉型期,一旦接受發達國家實施的“碳關稅”貿易規則,這無疑給發展中國家的未來經濟發展添加了一個“枷鎖”一碳排放量限額,不利于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面對“碳關稅”我國要聯合其他發展中國家,參與“碳關稅”的貿易談判,爭取話語權,堅持《京都議定書》中“共同而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向世界表明,造成氣候變化、溫室氣體環境污染的主要責任方在發達國家。據研究數據顯示,目前的溫室效應主要是由過去所排放的二氧化碳所引起的,現在80%的二氧化碳是發達國家在工業發展時期所排放的。按照人均歷史排放量計算,英國是二氧化碳排放量最多的國家,美國次之,美國的歷史人均碳排放量大約是我國的5倍。據易碳家了解到,征收“碳關稅”實際是在向發展中國家轉嫁責任,阻礙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進程。我國及其他發展中國家決不能被動接受這種發達國家的“安排”,而應該聯合力量,對抗這種經濟陰謀論,爭取發展中國家在低碳經濟發展中權益和責任對稱。
當然,我國這種做法并非在低碳經濟是世界經濟發展趨勢下逃避環境保護、節能減排的責任,我國無意犧牲環境發展經濟,相反作為世界碳排放大國,我們會承擔起大國的責任。在2009年的哥本哈根會議上,我國承諾的到2020年將單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05年降低40%一45%。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積極開展“環境外交”。如今各國越來越重視并遵循國際貿易法規和氣候法規,我國要想在發達國家提出“碳關稅”貿易保護措施下,盡可能減少損害,應積極開展“環境外交”,參與包括“碳關稅”在內的國際多邊貿易協定中環境條款的談判和新規則的制定。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com
加強國際合作同時積極參與國際碳金融市場。在“碳關稅”為發展中國家所詬病的情況下,碳金融市場獲得發展機遇。各國在尋求相較于征收“碳關稅”來保護環境,控制溫室氣體的排放量取得的成效而言更符合市場發展規律的減排方式,自此碳交易的概念被提出,為國際碳金融市場的發展提供契機。我國是最具潛力的碳排放交易供給大國,但目前在國際碳交易市場缺乏話語權、定價權。CDM(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是我國與西方發達國家進行碳排放權交易的主要形式。據易碳家了解到,2008年我國CDM項目產生的核證減排量的成交量,已占世界總成交量的84%。我國應利用在CDM項目的發展優勢,積極開拓國際碳交易市場,吸引國際資本和國外先進的減排技術進入我國的減排項目,發展我國的低碳經濟。(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