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正式發布。《綱要》明確,到2015年單位GDP能源消耗降低16%,二氧化碳排放降低17%;化學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分別減少8%,氨氮、氮氧化物排放分別減少10%。2011年5月,國家審計署發布20個省有關企業節能減排情況審計調查結果公告,這是國家審計署發布的第一份針對國家有關部門和政府開展節能減排情況的結果公告。可見,在新形勢下,做好節能減排審計工作具有緊迫性和重要性。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_碳0排0放^交-易=網 ta n pa i fa ng . co m
一、節能減排審計的理論基礎和現實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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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能減排審計作為環境審計的組成部分,其理論基礎與國家審計職能和環境審計密不可分。國家審計的職能在于通過審計行為,促進政府職能的有效實現,這包括督促政府保障社會各資源要素主體之間的協調運行以及經濟可持續發展和社會利益協調,督促政府在保障社會各資源要素主體進行產權交易、獲取收益的同時體現或保障公民人權的實現。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an g.c om
進入21世紀,隨著公民意識的不斷提高和公民社會的逐步建立,人權必將受到更多關注。聯合國人權公約之一《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中約定“人人有權為他自己和家庭獲得相當的生活水準,包括足夠的食物、衣著和住房,并能不斷改進生活條件”。實現人權是國家行為的最終目的,可以看到,近年來我國政府正在采取有力措施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為人民生活更有尊嚴、更加幸福而努力。2009年4月,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表了《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09-2010年)》,指出實現充分的人權是人類長期追求的理想,也是我國政府長期為之奮斗的目標,明確提出環境權利,要求“堅持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方針,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積極參與國際合作,創造有益于人類生存和持續發展的環境,努力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保障公眾環境權益”。公民環境權作為基本權利之一,越來越得到重視。
根據當代環境權理論,環境權包括公民、單位、國家和人類環境權,其中公民環境權是最基礎的環境權。公民環境權是指公民享有在安全、平衡、健康和良好的環境中生活的權利。與此相對應,國家環境權是指國家享有自然資源主權和環境事務主權,政府作為國家主權的行使者,有權對其環境資源事務進行管理并承擔責任。因此,政府在領導、組織、協調環境資源保護工作,建設環境友好社會、資源節約型社會中具有重要的、關鍵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a np ai fan g.com
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在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領域政府失靈的現象屢見不鮮。如2004年“沱江水污染事件”,四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化肥廠排放氨氮含量超標數十倍的廢水,導致沱江流域嚴重污染,影響沿江近百萬人飲用水,直接經濟損失達2億多元。在這次事故中,政府部門對排污單位的技改試運行、排污情況以及環境應急措施處于不監管或不負責任狀態,環境監督管理失職尤為突出。2009年陜西鳳翔“兒童血鉛超標事件”,731名受檢兒童中,615名血鉛超標。這次事件中,環境監測信息在政府和公眾之間出現典型的不對稱,政府提供的環境監測信息真實性以及公眾對專業環境監測信息的認知程度讓人深思。在節能領域,類似的現象同樣存在。特別是在是“十一五”考核年2010年,一些地方政府通過限電、停產來降低能耗以完成指標,如河北安平縣居民遭遇拉閘限電,連馬路上的紅綠燈以及醫院用電也未能幸免;河北唐山的30多家鋼廠、浙江溫州等地多家企業均被強制拉閘限電。這種為了節能減排而采取的短期投機行為,導致政策目標與實際出現深度落差。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a np ai fan g.com
公眾和輿論的質疑,實質上是對政府履行公共受托責任的不信任,這需要一個第三方實施機制來監督、協調和平衡。國家審計就是這一機制的核心,目前理論界和實務界普遍認同國家審計制度是保證和監督公共受托責任得到落實的有效控制制度。因此,在政府節能減排責任備受關注又飽受質疑的情況下,國家審計隨之拓展,節能減排審計應時而生,這是國家審計促進政府職能和保障公民環境權的職責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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