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節能低碳產業發展,規范節能低碳產品認證活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于2015年9月17日發布了《節能低碳產品認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已于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原《低碳產品認證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同時廢止。《辦法》共五章,四十一條,主要包括:相關產品認證的定義;有關認證規則、證書的制定、發布主體;產品認證的實施程序;信息公開和報送制度;證書和標志;監督管理制度等等。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網-tan pai fang . com
適用范圍和相關定義
根據《辦法》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節能低碳產品認證活動均應適用《辦法》。根據《辦法》,“節能低碳產品認證”又具體分為節能產品認證和低碳產品認證兩個類別。節能產品認證是指由認證機構證明用能產品在能源利用效率方面符合相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認證技術規范要求的合格評定活動。低碳產品認證是指由認證機構證明產品溫室氣體排放量符合相應低碳產品評價標準或者技術規范要求的合格評定活動。值得注意的是,原《暫行辦法》對低碳產品認證的定義是“由認證機構證明產品碳排放量值符合相關低碳產品評價標準或者技術規范要求的合格評定活動。”溫室氣體的最主要成份是二氧化碳,但還包括氧化亞氮(N?O)、氟利昂、甲烷(CH?)等多種氣體。《辦法》擴大了對低碳產品認證的外延界定,也由此進一步拓寬了《辦法》的適用范圍。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主管部門及主要職責
《辦法》對主管部門進行了調整。《辦法》規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主管全國節能低碳產品認證工作;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指導開展節能低碳產品認證工作。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負責節能低碳產品認證的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和綜合協調工作。在中央層面,由原《暫行辦法》規定的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改為由國家質檢總局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指導、國家認監委具體組織實施、監督協調的管理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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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方層面,《辦法》規定由地方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統稱地方質檢兩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所轄區域內節能低碳產品認證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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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要求建立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家認監委與國務院有關部門之間的節能低碳產品認證部際協調工作機制,共同確定產品認證目錄、認證依據、認證結果采信等有關事項。相比《暫行辦法》僅規定對國務院有關部門“征求意見”,《辦法》明顯提高了國務院其他部門的參與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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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還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以及國家相關產業政策規定,在工業、建筑、交通運輸、公共機構等領域,推動相關機構開展節能低碳產品認證等服務活動,并采信認證結果。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以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門依據相關產業政策,推動節能低碳產品認證活動,鼓勵使用獲得節能低碳認證的產品。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0放_交-易=網 t an pa ifa ng . c om
認證實施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1.相關規則的制定、發布主體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n g.com
《辦法》規定,節能、低碳產品認證目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家認監委聯合發布。節能、低碳產品認證規則由國家認監委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由國家認監委發布。節能低碳產品認證機構名錄及相關信息經節能低碳產品認證部際協調工作機制研究后,由國家認監委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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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認證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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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節能低碳產品認證的認證機構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1)依法設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認證機構管理辦法》規定的基本條件和產品認證機構通用要求。(2)具備從事節能低碳產品認證活動相關技術能力。(3)由國家認監委依法予以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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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認證程序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_碳0排0放^交-易=網 ta n pa i fa ng . co m
產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以下簡稱認證委托人)可以委托認證機構進行節能、低碳產品認證,并按照認證規則的規定提交相關資料。認證機構受理委托后,依據有關認證規則,進行產品檢驗檢測、工廠檢查或者現場核查。根據認證規則需要進行工廠檢查或者核查的,認證機構應當委派經國家認證人員注冊機構注冊的認證檢查員或者認證核查員,進行檢查或者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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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能產品認證的檢查,需要對產品生產企業的質量保證能力、生產產品與型式試驗樣品的一致性等情況進行檢查。低碳產品認證的核查,需要對產品生產工藝流程與相關提交文件的一致性、生產相關過程的能量和物料平衡、證據的可靠性、生產產品與檢測樣品的一致性、生產相關能耗監測設備的狀態、碳排放計算的完整性以及產品生產企業的質量保證水平和能力等情況進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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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證機構完成產品檢驗檢測和工廠檢查或者核查后,對符合認證要求的,向認證委托人出具認證證書(有效期為3年);對不符合認證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認證委托人,并說明理由。認證機構及其有關人員應當對其作出的認證結論負責。《辦法》還要求認證機構按照認證規則的規定,采取適當合理的方式和頻次,對取得認證的產品及其生產企業實施有效的跟蹤檢查,控制并驗證取得認證的產品持續符合認證要求,并對于不能持續符合認證要求的根據相應情形作出暫停或者撤銷認證證書的處理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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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證證書和標志
節能、低碳產品認證證書的格式、內容由國家認監委統一制定發布。認證證書應當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一)認證委托人名稱、地址;(二)產品生產者(制造商)名稱、地址;(三)被委托生產企業名稱、地址(需要時);(四)產品名稱和產品系列、規格/型號;(五)認證依據;(六)認證模式;(七)發證日期和有效期限;(八)發證機構;(九)證書編號;(十)產品碳排放清單及其附件;(十一)其他需要標注的內容。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an g.com
《辦法》還分別規定了節能產品認證標志和低碳產品認證標志的基本圖案,如圖所示(圖中“ABCDE”代表認證機構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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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管理 夲呅內傛萊源亍:ф啯碳*排*放^鮫*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辦法》規定的監督管理機構包括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和地方質檢兩局。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負責對節能低碳產品認證機構和檢驗檢測機構開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專項監督檢查,而地方質檢兩局對所轄區域內的節能低碳產品認證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_交^易=網 tan pa i fa ng . c om
相比《暫行辦法》,《辦法》首次明確了違反監督有關認證管理規定的罰則:偽造、變造、冒用、非法買賣或者轉讓節能、低碳產品認證證書的,由地方質檢兩局責令改正,并處3萬元罰款。偽造、變造、冒用、非法買賣節能、低碳產品認證標志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處罰。轉讓節能、低碳產品認證標志的,由地方質檢兩局責令改正,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除了直接的行政處罰以外,《辦法》還提出對節能低碳產品認證相關主體的違法違規行為建立信用記錄,并納入全國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這樣一方面對參與節能低碳產品認證活動的相關主體可以更好地起到警示和震懾效果,也有助于社會各界了解有關主體的違法記錄情況,便于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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