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均通過立法規定碳市場的交易品種及其分配、交易規則、參與主體條件以及與其他市場聯系等,以規范碳市場發展。歐盟國家碳排放權按照公平原則和透明程序分配給成員國且是強制性的,啟動了現貨交易、期貨交易和期權交易;發展中國家賣給發達國家的碳排放權是基于單個項目的;歐盟碳市場上排放權價格與煤炭和天然氣價格有一定關聯,這些做法和經驗值得我國借鑒。
建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是發達國家用較低的成本減排溫室氣體的一種市場化措施。歐盟國家利用這一措施取得明顯成效,歐盟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已發展成為世界最大的碳市場。本文從立法保障、減排指標分配、市場參與主體、交易規則等方面,簡要總結建立碳市場的國外做法和經驗,以便為我國在“十二五”期間逐步建立碳市場提供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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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國外建立碳市場的依據。德國、英國以及歐盟建立碳市場,除依據《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簡稱《公約》,UNFCCC)及其《京都議定書》(以下簡稱《議定書》)等國際法外,還制定本國的相關法規。 夲呅內傛萊源?。骇鎲┨?排*放^鮫*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德國實施排放權交易制度始于2002年初,到2006年就形成了較全面的相關法律體系和管理制度。法律體系包括《溫室氣體排放交易許可法》、《溫室氣體排放權分配法》、《排放權交易收費規定》等7部主要法律規章。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網-tan pai fang . com
2003年6月,歐盟立法委員會通過排放交易計劃(Emission Trading Scheme,EUETS)指令,規定從2005年1月起,包括電力、煉油、冶金、水泥、陶瓷、玻璃與造紙等行業的12000個排放主體,需獲得許可才能排放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這些主體排放的二氧化碳占歐洲排放總量的46%)。歐盟還設立了某個主體加入“排污交易計劃”的條件:如果從事指令中附件1所列活動,排放量超過規定的“門檻”,就要納入該計劃。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om
2008年11月26日,英國議會通過《氣候變化法案》(Climate Change Act),規定了使用國際減排信用額,實施碳預算計劃,以及通過二次立法明確國內排放交易體系等內容,從而使排放權交易有法可依。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 放_交-易^網^t an pa i fang . c om
在美國眾議院批準《美國清潔能源與安全法案》前的2006年,加州政府就立法要求減排溫室氣體,美國至少17個州確定了溫室氣體減排目標。2008年4月3日,加拿大大不列顛哥倫比亞(BC)省環境廳宣布,將制定“溫室氣體限排與交易法”,形成以市場為基礎的溫室氣體減排交易制度,要求溫室氣體排放量大的企業參加政府監管的排放權交易計劃,通過購買排放權抵消排放指標。
世界碳市場有不同類型。從交易品種來源看主要有兩類:配額交易和基于項目的交易,前者是在“總量控制-交易(Cap&trade)”體制下,購買由管理者制定、分配(或拍賣)的減排配額,后者是對新上項目形成減排量的交易;前者為強制性的,后者為自愿性的。從交易品的金融屬性看,有現貨市場、期貨市場和期指市場。從國別或地區看,歐盟國家、美國、澳大利亞、新西蘭以及印度已建立了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日本和韓國也啟動了碳市場的相關計劃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_碳0排0放^交-易=網 ta n pa i fa ng . co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