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金融呼聲高漲
對于金融機構是否能直接參與碳市場交易,各界一直有所期盼。2023年2月,中金公司、華泰證券等多家券商發布公告稱,收到中國證監會關于公司自營參與碳排放權交易的無異議函。根據該無異議函,證監會對這些公司在境內合法交易場所自營參與碳排放權交易無異議。
不過,值得關注的是,證監會給券商發布的無異議函主要是“允許”相關券商在境內合法交易場所進行自營碳交易,但不代表這些券商現在可以進入全國碳市場。換言之,金融機構能否入場還需碳市場主管部門的準入。
興業銀行首席經濟學家魯政委即提示,金融機構是否可以開展或如何開展一項碳金融業務的一個關鍵因素是“金融機構是否能夠直接參與碳市場交易”,而這既需要獲得碳市場主管部門的準入,也要獲得相應的金融監管部門的準入。目前從碳市場主管部門的角度看,全國碳市場尚未納入金融機構,而部分地方碳市場允許金融機構參與交易。
那么,從全國碳市場主管部門——生態環境部角度而言,碳金融時機是否成熟呢?
生態環境部氣候司此前就相關問題有所回應。“全國碳配額市場是碳金融發展的載體,健康有序發展碳金融也有助于發現合理
碳價,完善碳定價機制,推動納入碳市場的控排企業以成本效益優化的方式實現
碳減排目標。”氣候司有關負責同志同時強調,要看到碳金融也存在可能引發
碳價劇烈波動等方面的風險;碳金融產品創新對法律制度、注冊登記系統、監管和風控能力、市場誠信環境等都有較高要求。
碳金融發展的前提是碳排放配額現貨市場的健康有序運行和金融等風險的有效防范。中央財經大學綠色金融國際研究院院長王遙對《金融時報》記者表示,碳市場建設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相關制度、政策、數據、技術以及能力建設作為支撐。
也有一些專家談到,從我國當下情況看,金融機構還不能直接參與到全國碳交易市場中去,碳市場的擴容工作有待進一步完善,相關配套政策以及更為詳細的標準有待細化,碳市場的整體法律政策體系仍需健全,市場調節機制與交易規則還需構建完善,以賦予碳市場一定的金融屬性。
不過,前述四部門
會議的有關表述讓市場“再燃期待”。“2024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門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綠色低碳發展的指導意見》也提出研究豐富與碳排放權掛鉤的金融產品及交易方式,逐步擴大適合我國碳市場發展的交易主體范圍。”中金公司首席經濟學家、中金研究院院長彭文生對《金融時報》記者表示,這將有助于擴展綠色金融產品的邊界。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an g.com
【版權聲明】本網為公益類網站,本網站刊載的所有內容,均已署名來源和作者,僅供訪問者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之用,如有侵權請權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將立即做刪除處理(QQ:51999076)。